政府采购
雷竞技APP政府采购务必招投标吗?详解政府采购的格式附公法法例大全
目前,政府采购总共有7种采购方式,分别是:(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竞争性磋商;(七)框架协议。其中,第一至五种是由《政府采购法》直接规定的,第六、七种分别由财政部制度相应的管理办法来规定。具体发展历史如下: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认定竞争性磋商为政府采购的第六种采购方式。
此外,财政部于2022年1月27日发布了《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办法》)。在现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和竞争性磋商六种采购方式之外,再新增一种专门针对规范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的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框架协议采购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一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单笔采购金额没有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既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的小额零星采购,也包括纳入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小额零星采购。比如,中央预算单位单笔采购金额小于100万元的计算机、复印机、扫描仪等。
二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单笔采购金额没有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从前期财政部清理违规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情况看,采购人在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领域订立框架协议的需求比较突出,因此专门将这类服务中的小额零星采购纳入了适用范围。
三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为了方便服务对象选择,需要确定多家供应商的。例如,实践中的凭单制政府购买服务。《办法》同时还规定了兜底条款,今后随着实践的发展,财政部还可以规定其他适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情形。
框架协议采购分为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两种形式,并明确以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为主。其中,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的入围评审规则是根据框架协议采购的竞争特点来设置的,包括价格优先法和质量优先法。
3雷竞技APP、框架协议的有效期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采购标的市场供应及价格变化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框架协议期限。货物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服务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
《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8]2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
《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31号)
《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65号)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
《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
《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财办库[2015]352号)
《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
《关于简化优化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审批审核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16〕416号)
《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120号)
《关于对中央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审核前公示相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130号)
《关于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等问题的函》(财库便函〔2019〕154号)
《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财办库〔2015〕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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