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
政府雷竞技APP采购相干观念每一个题目都是你所闭心的重点(一)
雷竞技APP雷竞技APP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主体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有企业、军队等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主体,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不需向财政部门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答: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处理政府和市场交易关系的制度体系,包括采购需求确定、交易管理、采购程序、履约验收、信息公开、政策功能等一系列制度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是创新政府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看二者的含义在相关法律规范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则规定: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其次看政府采购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区别和联系。一是政府购买服务要按照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来进行,而不能脱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服务购买;二是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的目的是基本一致的,不同的地方只是侧重点有所差异,政府购买服务强调的是投入的方式,而政府采购强调的则是程序的规范;三是政府采购服务的主体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不同。政府采购服务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采购的服务。而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当然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修订《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时也指出,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可以参照执行。由此可以看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资格取决于是否承担行政职能。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其功能定位是负责直接提供特定领域公共公益服务的主体,与行政机关性质不同,因此就不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 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也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最后看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怎么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除上述《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外,第七条也同时明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
答: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同一财政年度、一个预算项目下、同一品目或类别的采购预算金额,不能拆分项目规避政府采购或者公开招标。
答: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但不是强制要求。此类项目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六种方式中,选择适当的政府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
答:重新评审,是指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签署了评审报告后,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对自己评审意见的重新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配合协助答复,是指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评审结果提出质疑时,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除重新评审情形外,配合协助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处理质疑事项,对质疑事项出具意见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答: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雷竞技APP、成交条件;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是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的,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双方任何一方都不得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也不得通过协商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合同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变更的内容包括合同的标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中止是无正当理由暂停履约;终止就是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当事人一方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均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实中,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可能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行为,也可能是合同当事人单方的行为,无论哪一种情形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禁止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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