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雷竞技APP计谋规矩十篇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印发《2012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明确提出全面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规范监督执法行为,严肃查处执法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进一步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安排指出,各地要继续加强对提供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和自制调味料等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严厉打击添加罂粟壳、罂粟粉、苏丹红、抗生素等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治理,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采购、贮存、使用行为;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添加剂备案、公示、承诺以及宣传材料张贴等要求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张贴、未及时备案公示、未公开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全面排查和严厉整治带有行业共性的“潜规则”问题,坚决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日前联合印发《寄递渠道治安检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共同加强寄递渠道治安检查。
《规定》要求,省级邮政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每月在全行业通报一次。
《规定》要求,对下列情形,公安机关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核实:(一)不法分子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交寄、管制刀具和、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传染性病原体等禁寄物品的;(二)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明知交寄物品为、管制刀具和、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传染性病原体等禁寄物品仍收寄的;(三)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生盗窃、非法扣押、冒领、隐匿、毁弃、私拆邮件、快件的;(四)扰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危害寄递渠道安全畅通的;(五)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
《规定》明确要求,对违规收寄禁寄物品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业人员因未执行验视制度而收寄禁寄物品或明知是禁寄物品仍收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日公布新修订的《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同时出台《保健食品命名指南》。规定和指南明确,“宝、灵、精、强力”等夸大性词意,“最、第一、全面、全方位”等绝对化词意,“处方、复方、药、治疗”等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为保健食品命名的禁用词语。规定自之日起施行,《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规定指出,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9种内容: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如“祖传、御制、特效、特级、顶级”等;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如“抗炎、活血、止咳、解毒”及各种疾病名称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如“华佗、扁鹊、中华、华夏”等;字母及数字,维生素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除外;除双引号之外的符号;与产品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如“纳米、基因、太空”等;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如“性、神、仙、神丹”等;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如“脑、眼、心”等,批准的功能名称中涉及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的除外;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规定强调,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一般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也可直接使用通用名和属性名命名。保健食品的通用名应当客观、准确、科学、规范,字数应当合理,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不得使用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音、形相似的名称。保健食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类别或形态。以食品类别表述属性名的,按照食品属性命名;以形态表述属性名的,按照“片”、“胶囊”、“口服液”等命名。
营养素补充剂类产品一般应以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配方由三种以上维生素或三种以上矿物质组成的产品方可以“多种维生素”或“多种矿物质”命名,不得以部分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如以三种维生素和碳酸钙、碳酸镁为原料的产品,可命名为××牌多种维生素钙镁片,但不能命名为××牌多种维生素矿物质片。
在不久前举行的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2上,财政部负责人介绍了今年财政工作的重点,提出今年将落实个人所得税法,减轻居民个人以及个体工商户这方面所得税负担,进一步促进收入分配方面条件作用的发挥。要进一步实施好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等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费负担的政策,而且对微型企业今年要进一步实施所得税减半增收的优惠政策,开展好营业税改制增值税试点,并稳步扩大试点范围。
商务部流通发展司有关负责人日前透露,商务部将出台《商务部关于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实施细则》,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
该负责人介绍,《实施细则》中将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对现有管理规定进行梳理,涉及行政审批等政策性规定的,研究出台放宽民间资本准入条件、破除隐的具体政策和配套措施。二是对已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梳理,重申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政策。三是研究出台新的鼓励性政策措施,重点放在鼓励和引导流通领域民间资本健康发展。
(一)全面实施粮食流通发展“十二五”规划。要按照全省粮食流通发展总体目标、主要任务、重大项目、重点园区、重点企业,结合《市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及市现代粮食流通产业“6632”工程,完善规划,搞好衔接。
(二)全面贯彻落实粮食产业化跨越工程的政策措施。要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粮食产业化跨越工程的意见》(皖政办[2011]57号)及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粮食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滁政[2010]149号)文件,积极主动争取地方政府出台实施意见,落实政策措施,推进粮食产业发展。
(一)加强法制学习。根据《市粮食行业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要求,加强领导干部、干部职工法制学习,突出学习宣传宪法,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重点学习宣传与粮食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如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粮食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并将学法情况纳入年终考核。
(二)开展法制宣传活动。进一步开展“5.26”《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日、“10.16”世界粮食日和“12.4”法制宣传日等集中宣传活动,进一步深化“法律六进”活动。
(三)组织参加培训。积极组织参加全省政策法规业务培训,加强粮食政策法规知识学习,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一)提高依法行政意识。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提高粮食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二)组织参加粮食行政执法资格培训。按照省局要求,今年将进一步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全省粮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培训考试。
(三)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重点是对2011年形成的粮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进行评查,切实提高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水平。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进一步做好不符合省政府《关于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五)加强粮食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确保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畅通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做好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一)加强对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指导。通过招商引资、政策扶持,积极吸纳社会资本、生产要素参与园区建设,集聚粮油食品加工项目,打造产业集聚区和产业集群。进一步组织我市粮食企业和园区项目与长三角及沿海地区企业洽谈对接,推动各类要素向园区集聚,努力实现园区项目集中、资源集约、功能集成。对已经承接的项目,要跟踪落实,搞好服务。对宣传推介的项目注意信息反馈。对有意向的项目组织签约、搞好对接。重点启动粮食产业园、来安粮食产业园、明光粮食物流园项目建设,加快推进天长粮食产业园、凤阳粮食产业园、琅琊粮食产业园二期工程建设进度,争取早日建成早见效益;积极推进全椒粮食产业园、定远皖东粮食物流园项目谋划与建设,力争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加强园区建设督查工作。要按照省局粮食产业园区建设推进会精神,因地制宜,加快园区建设;扩区扩容,完善功能;突出科技含量,提高信息化水平;完善体制机制,规范园区管理;发挥园区综合效应,提升园区质量效益。重点督查和指导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园区建设。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做好《全省粮食产业园区规划建设进展情况统计表》报送工作。
(三)抓好“861”项目建设。积极组织申报2012年省“861”重点计划项目,加强“861”项目建设管理和进度报送工作,
作为重要的非工程措施,经过多年的建设,目前淮河流域行蓄洪区已经基本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管理法规和政策体系。其中,1988年颁布的《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0年颁布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以及2006年颁布的《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这四个法律法规与蓄滞洪区的管理有着最为直接的关系。本文首先分析淮河行蓄洪区建设与管理的现行规定,然后讨论现行政策的不足之处,最后提出完善淮河行蓄洪区管理政策的相关建议。
根据《防洪法》的规定,防洪规划应当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并划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规定蓄滞洪区的使用原则,蓄滞洪区的名单目录则由《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以附录方式确认。根据《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蓄滞洪区的调整应通过编制(修订)防洪规划或防御洪水方案,经过科学比选、严格论证,按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的权限审批。可见,要对蓄滞洪区进行调整,首先要根据权限调整流域的防洪规划、然后调整《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以及地方的《蓄滞洪区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提出了蓄滞洪区管理的四个目标,即确保蓄滞洪区内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确保流域防洪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意见》确定的蓄滞洪区管理的基本原则为: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做好蓄滞洪区调整工作;坚持统筹考虑,突出重点,加快蓄滞洪区建设;坚持依法行政,分级负责,加强蓄滞洪区管理,实现洪水“分得进、蓄得住、退得出”,确保蓄滞洪区有效运用。同时,《意见》还明确提出了分类管理的原则。即根据蓄滞洪区在防洪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运用几率、调度权限以及所处地理位置等因素,将蓄滞洪区划分为三类,即:重要蓄滞洪区、一般蓄滞洪区和蓄滞洪保留区。
根据《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规定,蓄滞洪区内应该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形式的就地避洪措施。主要形式有:(1)围村埝(安全区)、(2)庄台、(3)避水台、(4)避水楼、(5)城墙、(6)其它就地避洪措施。
按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专项支出包括大江大河的清淤除障及流域内蓄滞洪区安全建设,除水利建设基金等专项基金外,目前蓄滞洪区的建设基金主要来自中央和地方的其他财政预算资金。
淮河流域行蓄洪区的运用顺序,由淮委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黄河、长江、淮河、永定河防御特大洪水方案及其它有关规定,编制淮河流域典型年行蓄洪区运用顺序及淹没图,由水利部审定后颁布。国务院,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流域防汛指挥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按照依法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中规定的启用条件和批准程序,决定启用蓄滞洪区。
依法启用蓄滞洪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拖延;遇到阻拦、拖延时,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实施。
补偿遵循的三项原则是:保障蓄滞洪区居民的基本生活;有利于蓄滞洪区恢复农业生产;与国家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考虑到当前蓄滞洪区大都以农业生产为主,广大居民的生活尚不富裕,基本生活条件主要是解决吃、住的问题,因此蓄滞洪区运用后,重点补偿农业、养殖业和林业,保证居民一段时间的基本口粮,补助修复水毁住房和生产生活所必要的消费品,达到尽快恢复生产生活、重建家园的目的。
补偿的对象为蓄滞洪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区内居民获得蓄滞洪区运用补偿的同时,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与其他洪水灾区灾民同样的政府救助和社会捐助。
补偿的范围仅限于: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住房水毁损失;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
不予补偿的损失包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退田而拒不退田,应当迁出而拒不迁出,或者退田、迁出后擅自返耕、返迁造成的水毁损失;违反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规划或者方案建造的住房水毁损失;按照转移命令能转移而未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
《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提出了试行洪水保险,并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选择受益范围明确、进洪机遇较多的蓄滞洪区,试行防洪基金或洪水保险制度,取得经验后推广,逐步改变过去洪灾损失单纯依靠政府大量救济的办法。
试行防洪基金或保险的地区,保险公司按规定向蓄滞洪区内投保人收取保费,并赔偿蓄滞洪后的损失;赔付不足部分,可由省级人民政府从受益地区国营工商企业、集体和个体企业以及居民所筹集的防洪基金中解决。
《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也明确提出要积极开展洪水灾害损失保险研究,建立有效的洪水灾害损失保险体系,化解蓄滞洪区洪水灾害损失风险,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提高社会和群众对灾害的承受能力。
《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法规都明确提出蓄滞洪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制订人口规划,加强区内人口管理,实行严格的人口政策,严外人口迁入,鼓励区内常住人口外迁,控制区内人口增长。同时,省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蓄滞洪区人口控制规划,规定区内人口增长率(自然增长率及机械增长率)必须低于省内其它地区,提出具体控制指标并建立分区人口册。
《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都规定蓄滞洪区土地利用、开发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防洪的要求,保持蓄洪能力,实现土地的合理利用,减少洪灾损失。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工作是搞好蓄滞洪区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保障措施,《纲要》建议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蓄滞洪区管理委员会,作为虚设机构,不设实体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政府指定的部门承担;蓄滞洪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规划的实施和区内安全建设的管理,分洪时配合各级防汛指挥部保证各项任务按规划有秩序地完成,也就是说《纲要》原则是认可通过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协调蓄滞洪区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要建立一个专门的协调机构,但强调了地方政府的责任,提出蓄滞洪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蓄滞洪区的建设与管理。
管理淮河行蓄洪区的政策法规虽然已经基本形成了多层级、多部门、覆盖面广的体系,但仍然存在法律规范的层级低、部分事项缺乏规范、执行主体不明确、程序繁琐、内容过时等问题。
(一)缺乏一个全面规定行蓄洪区的法规,也就是行蓄洪区管理的“基本”,法规的位阶比较低
目前对于蓄滞洪区进行全面规定主要集中在《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两个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部门文件,但前者仅仅是一个指导性的意见,主要是提出今后工作包括政策制定所需要解决的问题的意见,对很多问题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详细的和有约束性的规定。例如在如何编制蓄滞洪区建设和管理规划、加大蓄滞洪区投入力度雷竞技APP、发展蓄滞洪区的非农产业和落实地方责任等方面还都只是给出了原则性和方向性的规定,缺乏落实的部门和责任分工等具体的措施。而后者颁布于1988年,虽是一部比较全面和系统的政策规定,但其重点仍然集中在指导蓄滞洪区的安全工程建设、启用以及安全撤退等水利工程措施方面,而对蓄滞洪区的经济社会管理乃至日常维护未给予详细规定,这与该纲要由水利部门拟定有关。况且由于颁布的时间早,有些内容需要更新。总体上讲,该纲要重建设轻管理的特征比较明显。
此外,法律位阶比较高、权威性比较强的《水法》和《防洪法》缺乏对行蓄洪区全面的管理规定,如人口管理问题、淹没损失负担问题以及行蓄洪区内的建设和发展问题等。这些问题或交由下位法规规定,或者交由行政部门酌情处理,导致这些问题难以有效解决。而其他的政策和法规,除《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以国务院令的方式外,则多数层级比较低,由各部门制定。较为重要者如《纲要》和《若干意见》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很多的规定还停留在部门规章制度。部门的规章一者主要规定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涉及的事项比较窄,二者只是一种行政指导,约束性要弱,其它部门有时难以真正执行。由于行蓄洪区的管理既涉及地方各级政府,又涉及中央各有关部门,在地方政府方面,又涉及四个省。同时,区域之间利益矛盾比较突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位阶太低,就会失去基本的约束力。再比如,区域利益平衡问题、人口外迁问题、人口控制问题等,都需要在较高的层次上进行协调。另外,法律位阶低,难以做出有权威性的要求,以及责任明确的罚则,也不利于有关方针、原则的落实等等。例如在1988年的《纲要》中,虽然就行蓄洪区的人口控制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但却没有能够就责任和经费问题做出规定和安排;即使在2006年的《若干意见》中,由于牵涉到民政救济,也无法对蓄滞洪区的扶持与救助办法做出具有约束性的规定。
法规中的执行主体不明确是我国法律法规中的通常情况,并非蓄滞洪区管理政策与法规所独有,具体到蓄滞洪区的管理,比较突出的有:(1)人口控制政策的执行手段不明确,没有得力的实施措施,导致《指导纲要》提出的人口增长率得不到有效的控制;(2)农村土地利用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主体和责任不够明确;(3)就地避洪设施的日常管理主体不明确,不够有效,导致较多的安全设施在建成之后,缺乏有效的管理,尤其是对于一些小型的安全设施,这种现象更为突出;(4)安全撤离后的食宿保障主体和经费安排不够明确,可能导致蓄滞洪区运用次数比较多的情况下,安全撤离后的食宿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目前部分政策法规对蓄滞洪区经济社会活动的规范比较抽象和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如何确定不同类型蓄滞洪区的管理与经济发展模式,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当地群众外出务工的规定等;限制蓄滞洪区内高风险区的经济开发活动,鼓励企业向低风险区转移或向外搬迁,都缺乏相应的财政和税收手段的配套。又例如,如何加强蓄滞洪区土地管理,土地利用、开发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防洪的要求,保证蓄滞洪容积,实现土地的合理利用,减少洪灾损失;蓄滞洪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制订人口规划,加强区内人口管理,实行严格的人口政策,严外人口迁入,鼓励区内常住人口外迁,控制区内人口增长,等等。类似这样的规定和政策往往没有能够提出实现这些政策目的的手段和措施,导致了政策难以落实。
由于法律和法规对有些事项规定得不够具体,这些未作具体规定的事项的管理就被赋予给了行政部门,目前淮河流域行蓄洪区的安全设施建设由淮委负责,而行蓄洪区的日常管理,普遍实行地方行政负责制,由省、地、县有关部门分别管理,往往各持己见,容易产生矛盾和争执,在蓄滞洪区的运用、建设和日常维护管理方面出现分歧,协调时间长,容易延误时机。例如在实际调研过程中,就发现在行蓄洪区建设了过大的安全区的问题,其原因就在于原来《纲要》只是规定了不宜建设过大的围村埝,但没有更具体的规定,这实际上将裁量权赋予了行政部门,而地方政府倾向于做大围村埝,以保护更多的土地和人口,但却增加了日常的运营费用(如电费),也削弱了调蓄洪水的能力。
(三)行蓄洪区的建设和管理的资金来源不够明确,缺乏保障,导致部分设施和制度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蓄滞洪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蓄滞洪区围堤、控制闸、隔堤、安全设施、转移道路、通讯设施、预警系统以及与“移民建镇”配套的生产、生活基础设施,需要大量的资金,但由于建设资金的安排灵活性比较大,有时出现建设资金不落实以及暂时挪用的问题,导致目前蓄滞洪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不能达标。而且,由于历来重建设轻管理,对于工程措施的建设资金一般安排得相对比较充裕,而管理方面由于时间长,管理主体在工程建设期内不是很明确,建成后的管理资金很难做到有效的估计,常常导致管理资金不能足额及时到位,蓄滞洪区的安全设施的管理不够有效,小型配套设施如排涝设施跟不上,造成一些安全设施有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或者毁损得比较快。
按照1988年《纲要》的思路和规定,安全撤离设施的建设与管理责任基本由地方政府负担,例如撤退道路和对口安排、撤退船只车辆、食宿、防疫等事项均有地方负责,但在《纲要》中都没有对此就机构、人员和经费以及问责等做出规定,其它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做出相应的详细规定。
目前,蓄滞洪区人口控制措施不力,人口增长过快,尤其是对于那些使用频率比较高的蓄滞洪区,致使行蓄洪运用损失大,难下决心。人口增长过快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没有一个清晰或明确的长远规划以及对人口规模的控制指标。其次是虽然有原则性的规定,但规定太模糊,没有落实到部门和责任人,缺乏问责制度。三是缺乏必要的政策手段和资金支持,尤其是对于蓄滞洪区内流动在外的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难度很大。
此外,也有生育习惯和受经济利益驱使,人口自然向经济发达地区汇集的原因。如有的蓄滞洪区,随着转移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成,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改善,甚至超过了保护区的条件,人们很自然的要向行蓄洪区里迁移,加上有关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学校等机构的迁入,并由此而带来第三产业人口的增长,很难避免人口的快速增长。
“移民建镇”是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的有效途径,其基本特征是:农民的房屋、财产、企业等与农田作业分离,在安全区(镇)内生活,到安全区外耕种生产。一般情况,安全区的间隔距离控制在10公里左右,居民与耕地的距离最大在5公里左右,可通过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到田间耕作。目前由于耕作距离、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关系调整以及房屋财产等多方面的原因,“移民建镇”在实施过程中还有一些障碍,为保障“移民建镇”措施得以顺利实施,还必须制定和实施配套的政策或法规,以规范和调整“移民建镇”工作,使农民能够迁得出,住得下。
(六)《补偿办法》的规定比较繁琐,难以执行,且导向作用与长远目标不协调
《补偿办法》核损阶段的操作程序过于复杂、任务很重,操作成本高。登记核查工作以“三榜公布”为核心,为了尽量减少三榜公布的异议,在统计时一个村分几个小组进行,统计结果先在小组内进行公布,充分发挥村民之间的互相监督作用,时间一般是3~5天。规定的“三榜公布”以7天为准,公布后有异议的修改后再公布。虽然名义上为“三榜公布”,但是实际公布时有些地方达6、7次之多,由于操作过程中牵涉的人很多以及退水较慢,进行财产损失登记时很多财产还泡在水里,难以进行核实,从组建小组、登记、上报、核查、下款到发款,也要半年的时间,大部分群众是在春节前拿到补偿金,有时出现问题还要进行核查,拖的时间更长。有些问题在政策上也很难把握,如缺乏对工矿企业和农户依法承包滞洪区内的种植物的补偿,缺乏对在进行抗洪抢险中负伤或死亡人员及家属的补偿。而且部分地方滞洪区与非滞洪区的边界难以确定,补偿面积难定。
此外,对“移民建房”政策也产生了消极影响。2003年淮河大洪水中蓄滞洪区的大规模运用,使国家意识到了补偿政策的实施难度与补偿负担的沉重。因此,更加倾向于采取一次性投入将区内居民迁出蓄滞洪区的“移民建房”政策。2003年大洪水之后,安徽省一期计划搬迁11个蓄滞洪区的居民,但由于种地距离远,不方便,有些区内人员仍不愿意搬迁。此外,临近蓄滞洪区的低标准保护区虽然受了灾,却不能得到像蓄滞洪区那样的补偿待遇;而蓄滞洪区不分洪的年份可以得到丰收,分洪的年份有国家补偿,反而成了人们更愿意生存的地方,这就与实施移民建镇政策产生了矛盾。
虽然2006年5月财政部对原《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农作物的补偿不再按照耕地上实际耕种的农作物确定补偿标准,而是按照当地主要农作物前三年同季农作物平均产值的50%-70%来确定补偿标准,简化了确定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补偿标准的程序,但仍然存在程序比较复杂,导向性作用不强的问题。
在蓄滞洪区的建设与管理过程中,应该充分体现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蓄滞洪区的重要性和使用几率对蓄滞洪区进行分类,非常重要而且使用几率高的蓄滞洪区就要严格控制人口以及非农经济活动,尽量减少蓄滞洪区使用所带来的损失,对于那些不是很重要但使用频率高的蓄滞洪区,可以通过适当提高防洪工程建设标准,降低使用频率,同时允许蓄滞洪区内发展一些非农产业,对于那些很重要但使用频率不高的蓄滞洪区,由于暂时不能转为防洪保护区,一方面要加强安全设施建设,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要在离口门比较远,有相对充分转移时间的地方发展第二和第三产业,对于那些既不是很重要使用频率又不高的蓄滞洪区,要创造条件转为防洪保护区,积极发展二、三产业,促进蓄滞洪区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
由于蓄滞洪区的建设和管理牵涉的部门和地方多,既有中央多个部门(如水利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发改委、交通部、建设部、保险等金融监管部门)要承担的责任,又有地方各级政府承担的职责,情况复杂,领域多,解决的难度大,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对蓄滞洪区的建设与管理进行全面规定的法规性文件,如制定《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条例》,将涉及蓄滞洪区的重要问题予以明确规定,作为蓄滞洪区建设和管理的“基本”,并以国务院令的方式颁布,提高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法规的权威性。
(三)尽快明确蓄滞洪区安全设施建设以及撤离后生活安置的资金来源和分担关系
目前的法规和政策对于蓄滞洪区的安全设施建设以及撤离后的生活安置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从1988年的《纲要》以及1997年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来看,都只是原则规定了中央水利基金和地方水利基金的使用范围,而且地方政府承担了较多的责任,尤其是蓄滞洪区居民撤离后的生活安排,基本上由地方政府承担,但没有专项的资金安排,因此建议制定政策明确规定安全设施建设以及维护的资金安排和中央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间的分担关系,保障资金的来源和使用。
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移民迁建的配套办法急需明确规定的方面包括:(1)安全区的堤防、道路等基础设施由国家扶持建设,国家投资,群众投劳;(2)安全区外的农耕道路应科学规划,保证相应标准,以方便农民远距离耕作为宜;(3)安全区建设要考虑学校、医院、商业、邮电等网点的配套建设;(4)集镇式的安全区建成后,有关政府部门要带头迁入;(5)计划搬迁的蓄滞洪区内不在安排任何公共设施建设。
现就个人的学习情况及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向领导和同志们汇报如下:以前总认为,
使我说认识到,任何腐化、腐败行为都有一个演变的过程,都是从不加强学习,不注重思想改造开始的,学习教育是最有效的预防.首先要坚持政治理论学习,筑牢理想信念。要用科学发展观武装自己的头脑,一时一刻都不能放松世界观、人
学习廉政规定,通过学习,明白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脑子里始终要有明确的界限。自觉地以党纪政纪约束自己,用群众的满意程度审视自己,模范地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第三,还要学习郑培民、孔繁森等先进人物的事迹,用他们的事迹不断鞭策自己,查找差距,提高觉悟;
第四,要用反面典型警醒自己,那些以身试法的人的问题就出在世界观、权力观上,出在缺乏自律意识上,正是由于少了自我学习,
走上了与人民为敌的邪路。市场经济的趋利性逐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形形的价值观不断充斥人们的思想。稍有不慎,思想就可能被腐蚀,
小节上时时刻刻从严把握,及时清扫思想的灰尘,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干干净净踏踏实实干事,清清白白堂堂正正做人。那些落马的贪官们,是怎么做上不归路的呢?翻开那些走上了与人民为敌的腐败分子的履历,
他们之中有些人也为党兢兢业业地工作过,做出过很大的贡献,有些人很有才华,他们也不是无视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的明明确要求和告诫。
在不断经受考验中强化自律。将警钟敲给自己,长鸣不绝于耳,才能有如履薄冰般的谨慎、如临深渊般的警醒。
一个小节上过不了关的党员,也很难在“大节”上过得硬,不拘小节必然终累大德。
往往会犯错误。我们每一名党员干部职工都要正确地对待监督。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是一面镜子,
2、及时调整领导小组。针对有些同志工作异动,我局及时调整了市司法局执法公开领导小组及执法状况考评领导小组。
1、制度建设。去年,我局在市局的指导与支持下,着重抓了局各项规章制度建设,使得各项制度都已建立了,今年以来,我们一方面,在去年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各项规制度;另一方面重点抓了规章制度的执行;三方面我们把所有规章制度都在党政门户网进行了公示。
(2)、按照相关制度,及时把有关情况登记到相应的台账上去,并确保台账填写线)、各业务股室与法规股做到台账内容相符。
3、情况统计。每一季度及时向各业务股室发放《行政执法统计表》,统计行政执法情况,并存档备案。同时将统计情况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一是召开工作会议。8月15日,我股按照市司法局相关会议文件精神召开了市执法状况考评工作会议。
二是成立了高规格的领导小组。我股起草,经局领导研究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肖熙仁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司法局执法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股,为执法状况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三是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我股根据省厅和市司法局的相关文件,结合我局实际起草了《市司法局执法考评工作实施方案》。
四是加强对各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2013年8月20至23日,我局政策法股工作人员在局长肖熙仁,工会主席黄利国的带领下,以2013年度执法状况考评为契机对局机关各业务股室、法律援助中心进行了一次执法监督检查。
今年,我股组织协调召开了市司法局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并成了相关领导小组,制定了2013年市司法局依法行政工作计划。一年中,通过执法检查等各种形式督促各相关单位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各项司法行政工作。
1、定期召开司法鉴定工作会议,及时掌握各司法鉴定所依法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情况。
2、每月5号之前,各司法鉴定所按时提交《鉴定案件登记表》至市司法局政策法规股。今年上半年,两所办案情况为:华夏所,709例,经纬所362件。
随着社会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升,信息资源作为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重要战略资源受到了业界越来越多的关注。促进信息资源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的制定,信息资源在整个社会资源结构中的比重的攀升,使之成为许多国家增强国际竞争力的手段和提升全球影响力的重要战略选择。我国目前关于研究信息政策与法规研究的论文也与日俱增,对信息政策与法规的需求也在不断扩大,对这些研究成果进行数据统计和内容分析,有利于研究者们了解信息政策与法规的研究现状,预测其未来的发展趋势。
笔者以“信息政策”、 “情报政策”、“信息法规”、 “信息立法”、“信息法学”为主题词或关键词,从CNKI“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特色期刊”和“中国优秀硕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4个数据库进行了精确检索,将其搜索结果合并,并去除重复结果,得到2003-2012年间发表的与含有这些关键词的相关论文共576篇,其中65篇为毕业论文。
一个学科或研究领域的成长过程与其研究文献的数量和内容有密切的关系。研究相关文献量,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我国信息政策与法规研究的水平、发展速度和研究规模等。
2003年是我国信息政策与法规研究的一个高峰,之后逐年减缓,2007年达到谷值,然后迅速回升,2009年的发文数量几乎和2003年持平,后又有所减少。十年间的年均发文量是57.6篇,2003-2007这五年的年均发文量是56.4篇,2008-2012的年均发文量是58.8篇。总体来说,虽然我国的信息政策与法规研究有一定的起伏,但都在合理范围之内,且年均发文量都在40篇以上,说明我国信息政策与法规研究正处在一个相对繁荣的时期,有众多的学者为此付出了关注和研究。
排在前10位的期刊载文量都在10篇以上(含10篇),它们的载文量占总载文量的28.47%,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图书馆学研究》、《图书情报工作》、《情报资料工作》、《现代情报》、《图书馆理论与实践》、《情报科学》、《情报理论与实践》、《情报探索》、 《情报杂志》、《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处于信息政策与法规研究的布拉德福核心区,是信息政策与法规研究的重要情报源。
通过对几位核心作者的研究范围和研究内容进行分析可以发现,马海群教授研究范围广泛,从信息政策的体系建构、方案优选到信息政策的运行机制和评价过程,都有专门的研究。马海群教授和周丽霞共同研究了信息法学学科体系、学科价值及学科归属问题、研究模式及其研究方法等。肖希明教授和张新鹤博士侧重于信息资源建设政策的研究。马费成教授对中、美及欧盟信息政策法规建设进行了比较研究,详细介绍了日本国家信息战略的发展经验,并在信息政策与法规的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做了深入探讨。李东业主要做比较研究,对美国、日本和中国的信息政策进行对比。汪传雷主要研究科技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法规政策和企业信息政策模型。
1982年美国学者提出了分析合著率方法,他认为:一个学科的合著率可以用公式:C=Nm/(Nm+Ns)表示,其中C为合著率,即一个学科的合作程度,Nm为一个学科在1年内发表的多著者论文书,Ns为一个学科在1年内发表的单著者论文书。
从整体上来说,2003-2012我国信息政策和法规论文著者合著率呈上升趋势,2007年的合著率达到一个高峰,2012年为48.08%,为十年间的最高值。这说明了,我国信息政策的相关研究越来越深入,与其他领域的沟通和交流也在逐渐加强,这符合信息政策与法规这一研究课题的交叉性、多学科性,以便于取各学科、各领域专家的特长,能够更全面、更系统、更科学地分析信息政策与法律所涉及的各方面的复杂问题。
信息政策与法规的基础理论研究一直是学者们关注的重点,包括信息政策与法规的目标、内容、体系结构、运行机制、保障机制、评估和反馈、与现实的协调性、国际兼容性等方面。马海群等人在信息政策与法规的理论研究上取得的成就较为突出,在信息政策的方案优选上,他提出基于加权灰靶决策理论,依据靶心距离对多个方案进行排序,根据这些理论依据从而做出最优选择;在信息政策的综合评价上,他提出了信息政策方案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应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建立了评价模型,并通过模拟实验验证了模型的可行性。
国外关于信息政策与法规的研究比国内更早,尤其是发达国家起步早,成就突出。因此,在2003-2012年发表的相关论文中,多数都是介绍、评价欧美日俄等国家的信息政策与法规的。根据其内容与范围,主要分为以下两种。
1)对国外信息政策与法规研究的总体介绍,主要介绍其发展道路、研究特点以及对我国的研究启示,还出现了综述类的研究。
2)对具体国家信息政策与法规的介绍,也出现了一些综述类研究,如《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俄罗斯国家信息政策综述》,《美国国家信息安全政策综述》等。
比较研究主要包括:信息政策内容比较、信息政策环境比较研究、信息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比较、信息政策目标比较研究、以及政府在信息政策上参与程度比较研究。主要是美、日、俄、英等国与我国的比较,如《中美信息政策模式比较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也有一些文章对国外两国或者多国之间的信息政策与法规进行比较,以期对我国的理论和实践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如李东业等人的《美日信息政策比较及其启示》。
由于信息社会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给信息的采集、加工、存储、传输、使用等带来了一系列安全与保密上的问题,同时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突破了传统的信息存储方式和获取手段,使得具有产权性质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可以被轻而易举的复制和扩散,再加上信息社会信息自由和信息资源共享的原则被滥用,知识产权与信息产权被侵犯的现象屡屡发生,所以信息保护政策与法规的研究倍受学者们的关注。
信息资源建设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比如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它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技术问题,它是国家信息化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国家和社会为实现信息资源建设目标而制定的方针、原则、策略、措施、对策等。论文内容分析的结果显示,2003-2012年十年间我国关于信息资源建设的政策大多偏重于有关数字信息资源建设的相关政策、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政策以及信息技术与标准化政策的研究。
网络信息政策是针对互联网的特殊性而制定的有关规范、管理和发展网络信息活动的行为准则和指南。网络信息政策的研究热点大多集中在电子商务政策、电子政府政策等方面。内容涉及网络信息安全、网络信息服务、网络信息的调控、网络信息隐私权以及计算机犯
专科学前教育专业“幼儿园政策法规”课程建设的实践研究 学前教育课程设计的思考 学前教育课程改革中游戏课程设计研究 浅谈学前教育专业亲子教育课程设计与创新 基于工作过程的学前教育《美工》课程设计 谈学前教育专业幼儿舞蹈课程设计与改革 浅谈学前教育专业英语课程设计 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体育健身课程设计与建设 论学前教育本科生活动课程设计能力的培养 政策法规 高职院校《旅游政策法规》课程教学探析 高职“劳动政策法规”项目化课程构建 论旅游政策法规课程中的案例教学 职业院校《旅游政策法规》课程改革分析 《旅游政策法规》课程教学改革探讨 安徽立法规范学前教育 新中国成人教育政策法规透视 美国学前教育政策 法规的发展和特点 学前教育政策解析 成效为本的教学理念对远程教育中学前教育专业课程设计的启示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2016-02-09.
[3][美]尼尔.波兹曼著.娱乐至死――童年的消逝[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162.
[4]教育部教师工作司.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解读[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1).
干部任用政策法规是时代的产物,因此就必须要在时展中接受时代的检验与考证,从而不断得到修正与完善,继而才能在社会发展中起到我们所预期的作用。因此,开展干部任用政策法规的学习宣传活动是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通过学习《公务员法》、《干部任用条例》、《市委组织部关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有力的促进了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全面熟悉和自觉遵守干部政策法规。
通过学习,使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等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原则深入人心,自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行贿受贿”等违规违纪行为,严格执行中组部规定干部工作“十不准”,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
一、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认真落实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工作方案,以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为突破口,在省局政策法规处统一部署下,组织各单位分期、分批公布税收执法权力清单,主动接受社会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
二、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总局和省局工作部署,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继续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配合落实纳税服务规范和税收征管规范,加强对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坚决防止和纠正“明放暗不放”、“一放了之”等行为,切实做到“把该放的放到位、把该管的管起来”。
三、建立公职律师制度。根据全省国税系统公职律师制度工作意见,初步建立我市国税系统公职律师团队,成立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严格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起草、论证、征询基层和纳税人意见、纳税人权益影响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工作机制。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做到及时报备、及时审查,积极对待省局定期通报审查意见,及时做好常规清理工作。
五、落实重大案件审理制度。根据全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出台我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厘清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组织抓好制度落实,通过大案件审理工作强化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
六、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主积极受理和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鼓励调解和解,努力把税收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基层、化解在税务机关内部,并积极参加行政应诉。
七、开展税收法治创建活动。在原有创建基础上在全市系统开展市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为积极对接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各类法治创建工作做好铺垫。组织开展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建设、全省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创建等活动。
艾滋病的传播和流行,不仅严重威胁着我国国民的健康状况,而且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定了一系列艾滋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
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颁发《艾滋病防治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艾滋病防治方面的专门法律。该条例把国家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方针、策略、各个部门的防治责任等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包括艾滋病防治工作中政府的责任、全社会参与、多部门合作等。条例明确禁止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确立了对高危人群的行为干预方针;确立了自愿咨询检测制度;确立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隐私权;确立了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救助制度;把政府、医疗卫生机构、检验检疫机构的职责明确化、具体化、罚责化;明确了侵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的法律后果。条例还将“四免一关怀”政策制度化。《艾滋病防治条例》将我国的艾滋病的防治工作纳入了法治的轨道,使得艾滋病防治工作有法可依。
《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了艾滋病防治的财政支持措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和完善艾滋病预防、检测、控制、治疗和救助服务网络的建设,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负责艾滋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所需经费。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宣传、培训、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应急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在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和贫困地区实施的艾滋病防治重大项目给予补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对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便利条件。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为艾滋病患者提供关怀支持与治疗的政策。2003年12月1日,国务院宣布了防治艾滋病的“四免一关怀”政策,即国家实施艾滋病自愿免费血液初筛检测;对农民和城镇经济困难人群中的艾滋病患者实行免费抗病毒治疗;对艾滋病患者遗孤实行免费就学;对孕妇实施免费艾滋病咨询、筛查和抗病毒药物治疗;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庭纳入政府救助范围。2004年3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国家将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和城乡医疗救助支出范围,向农民中的艾滋病患者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对经济困难艾滋病患者相关疾病治疗药品费用给予适当减免。2004年4月13日,卫生部、财政部正式下发了《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经济困难艾滋病病人可获免费抗病毒药物治疗。该办法覆盖了全国所有的地区和各种类型、各种途径感染的艾滋病病人。2004年5月15日,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患者家属和患者遗孤救助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患者家属给予必要的经济救助和医疗救助。2004年5月3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了《关于落实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在推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要保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患者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其他疾病患者一样,能够平等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公平地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允许对参保的艾滋病患者及感染者采取任何歧视性的政策,各地要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患者及感染者抗病毒药物治疗的费用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切实减轻这部分人群的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同时还将3类6种艾滋病治疗药品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明确了6个抗病毒药物为甲类药物,并在乙类药品中新增5个抗病毒药物,扩大了参保人员临床治疗用药的可选范围。国家出台的这些政策表明了中央政府高度重视对艾滋病人的关怀和救助工作。
艾滋病人和患者作为普通的公民应当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他们的合法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艾滋病人和患者是艾滋病病毒的受害者,他们不应受到歧视和不公正的待遇。所以无论是从保障人的基本权利还是从控制艾滋病病毒传播的角度,我们都不应该歧视艾滋病人,而应通过各种形式保障艾滋病人的合法权利。
近几年来,我们国家不断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删除对艾滋病人的歧视条款。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不得歧视传染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将艾滋病从原来的乙类传染病按甲类管理改为按乙类管理,取消了隔离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禁止结婚等条款,同时修改后的《传染病防治法》取消了限时实名制报告的内容,明确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权益,增加了反歧视的条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和病毒携带者。这一修改有利于保护病人的隐私、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保险方面,新保险法废除了对艾滋病人歧视的条款,2009年7月8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向全国人身保险会员公司公布了《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新保险法规定,在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内,不再单列艾滋病项目,废除了施行十多年的“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期间,保险公司对所投保内容(包括意外保险)不予理赔”的不合理的旧条款。
在修改和删除了对艾滋病人的歧视性条款的同时,我国增加了对艾滋病反歧视、保障艾滋病人权益的法律。2006年颁布实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
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因此《艾滋病防治条例》从法律的角度明确规定了不准歧视艾滋病人,艾滋病人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利受到法律保护。1994年lo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而艾滋病被认为是指定的传染病。因此艾滋病人的结婚权被剥夺,但是《艾滋病防治条例》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艾滋病人的结婚权利,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2007年10月3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过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这些法律条款为保障艾滋病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艾滋病人的个人隐私权也应受到法律保护,我国的法律法规一直重视保护艾滋病人的个人隐私。有关政策法规都明确规定要保护艾滋病人的个人隐私,任何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否则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艾滋病防治条例》再次重申了应该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同时在检测过程中,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明确表示对艾滋病病毒的检测要坚持自愿的原则,艾滋病人有选择接受艾滋病病毒检测的权利,任何单位不得强制进行艾滋病检测。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和《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试行)》都规定咨询检测服务应遵循方便、保密和人性化服务,咨询员要为求询者提供检测前咨询,只有在求询者知情同意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而且检测后要提供检测后咨询,同时规定检测单位和医务人员要依法保密检测结果。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相关信息。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艾滋病致孤人员(孤儿和孤老)是艾滋病人中的,我国政府加强了对这些的支持关怀力度。2004年5月15日,民政部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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