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雷竞技APP战略律例(精选5篇)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严查超市、商场、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场所所售商品,不得出现“特许”、“专用”等词语。
据了解,针对商家滥用“”、“专供”等标识内容,大肆炒作“”、“专供”概念,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情况,2011年9月份,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发出通知(182号文),要求白酒、葡萄酒等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大型超市等销售场所,不得出现“专(特)供××国家机关”、“××省(市)指定接待专用产品”、“军队”、“军需”等国家机关的名义及类似内容。
近日,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指出,要全面清理整合现行食品标准,加快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通用性、科学性和实用性,建立基本符合我国国情的、与产业发展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相适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食品安全标准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食品卫生、食品质量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总体数量多,但标准间既有交叉重复、又有脱节,标准间的衔接协调程度不高,标准体系有待进一步清理完善。其次,个别重要标准或者重要指标缺失,尚不能满足食品安全监管需求,例如部分配套检测方法、食品包装材料等标准缺失。而与此同时,标准科学性和合理性有待提高。目前标准总体上标龄较长,食品产品安全标准通用性不强,部分标准指标欠缺风险评估依据,不能适应食品安全监管和行业发展需要,影响了相关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为此,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此次征求意见的主要目的有清理整合现行食品标准,加快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到2015年基本完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的清理整合工作,解决现行标准交叉、重复、矛盾的问题。
今年商务部将重点从完善城乡流通体系、推动发展现代流通方式以及改善消费环境三方面促进消费。
2011年我国吃穿类商品销售加快增长,金银珠宝销售稳步增长,家电、通讯类和住行类商品销售增速放缓。
商务部正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研究出台新的政策措施,力争使更多的财政支出惠及公益性流通项目、绿色环保消费等,例如研究是否就家庭用太阳能产品给予财政激励政策等。同时,在税费政策方面,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的绿色通道政策,把交通物流方面的费用降下来。
近期环保部发出通知,明确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原则上禁止开发水电资源。环保部同时为水电开发设置了三条底线。通知提出,水电开发要统筹考虑干支流、上下游的水电开发与生态保护问题,统筹考虑单个电站的环境影响和流域水电开发的累积影响。水电开发需“坚持适度开发”,要为重要保护物种保留充足和必要的栖息环境。
同时,环保部为水电开发设置三条底线,第一条底线是法律底线,即禁止开发法律法规明确保护的区域;第二条底线是公众环境权益的底线,要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获益权;第三条底线是坚持流域生态系统健康的底线,即维护河流生态系统功能的基本完整和稳定。
食品添加剂、方便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等为未来五年国家重点制修订的行业标准。日前,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联合《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对相关工作进行部署。
规划中提到部分重点行业将提高准入门槛,包括粮食、油脂、肉类、饮料、水产品、果蔬加工等重点食品行业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同时明确了食品加工企业在原料基地、生产规程、产品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必备条件。
食品标准体系建设上,五年内重点制修订食品添加剂、方便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等行业标准,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基础通用标准、重点产品标准和检测方法标准。
为解决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兑现率,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做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一是针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做一次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兑现率低等问题及原因,提出破解难题的具体措施。二是采取多种形式,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法律依据、征收程序、征收标准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违法生育公民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是应履行的一项义务意识,增强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觉性。三是完善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对于确实没有能力一次性足额缴清社会抚养费的违法生育家庭可以采取缓征措施,对于无故拖延不按时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违法生育家庭征收滞纳金的措施等。四是加大对有缴纳能力却故意逃避或不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违法生育家庭征缴力度。通过抓典型案例,必要时通过媒体曝光或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提高征收兑现率。五是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裁量权,避免人口计生部门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随意减免或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
一是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创新服务方式,优化流程,提高效能。二是落实限时办结等制度。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在政务大厅(窗口)和网上公布。三是进一步推广一孩《生育服务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网上申请办理工作,给群众提供更方便快捷的途径。
2014年在全县进行一次人口计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全面推进全县依法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化建设。通过对基层人口计生部门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内容填写、使用法律法规、整理归档顺序等方面进行一次评查检验,通过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全面提升我县行政执法行为、执法文书、档案规范化管理的整体水平。
2014年要继续做好人口计生政务公开工作,县、乡、村(社区、居委)对已上墙公开的内容进行一次全面的核对。凡是与现行人口计生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内容有不相符的全部进行清除和更换,确保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内容合法规范。
一是继续做好“4+2”奖励对象的资格审核确认工作。按照奖励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程序和时限要求,严格政策界线,严把审核质量,确保奖励对象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率达到100%。市省四项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工作要在3月底前完成县级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名单返回乡镇(街道)进行网上录入,保证奖励个案信息录入率达到100%,准确率达到100%。
一是规范个人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建档工作。二是2014年凡是干部选拔任用、晋职、晋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工作。
按国家人口计生委规定的《县级基本实现诚信计生的评估标准》要求,加强对诚信计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提升诚信计生工作水平。
什么是刑事政策?我所理解的刑事政策是指代表国家权力的公共机构为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正义,围绕预防、控制和惩治犯罪所采取的策略和措施,以及对因此而牵涉到的犯罪嫌疑人、犯罪人和被害人所采取的态度。它具有五个特征:意向性,即意志倾向性。刑事政策就其基本精神而言,是国家或执政党对犯罪现象的意志倾向。意向性是确定性与不确性(模糊性)的统一;开放性。刑事政策本身是个开放的系统,它的存在与发挥作用,是以与外界不断交换信息为前提,这是它的生命力之所在。正因为如此,刑事政策适时、适地的出台来平衡国家、社会、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利益,使之协调稳定,从而弥补法律之不足;综合性。刑事政策的立足点虽然仅限于刑事范围,但其可以跨越刑事法律,直至法律范围以外的相关领域;层次性。刑事政策不仅有全国性的雷竞技APP,还有地方性的。如对“”的打击就是全国范围的;权威性。刑事政策可以直接渗透甚至直接左右刑事立法的原则规定和刑事司法的弹性幅度,政策能转化为法律,而法律只能体现政策。当法律与政策相抵触时,必须依据刑事政策,法律对形形的客观危害行为没有明确规定时,必须依据政策来理解法之精神作出裁判。
曾说:“解决刑事犯罪问题,是长期的斗争,需要以各方面做工作,现在是非常状态,必须依法从重从快集中打击,‘严打’才能治住,搞得不痛不痒,不得人心。我们说加强人民民主,这就是人民民主。”,“严打”是“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简称,是我国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面对违法犯罪升级、蔓延而采取的一项重要刑事政策。在犯罪呈趋重态势的情况下适时进行“严打”,对有力制止严重犯罪,迅速扭转社会治安状况,对及时教育、挽救和警戒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对教育防范、管理、建设等其他预防犯罪措施的实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作用是任何其他措施不能代替的。严打也只是我们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所采取的权宜之计,它是有限度、有条件的,其虽可以通过严惩犯罪遏制犯罪增长但毕竟只是事后的补救措施,不会消除产生犯罪的各种因素,不应该成为一种经常性的手段。对于一些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人身危险性小的犯罪,应当适用轻缓刑事政策,采取非监禁化、非刑罚化的轻缓措施,以尽快实现犯罪人的社会回归和社会秩序的恢复。所以我们还必须贯彻轻缓的刑事政策。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建设一个和谐的社会。适用轻缓刑事政策,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又是推进和谐社会构建的有效手段。轻缓刑事政策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对于有效地打击和预防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对实施了轻罪的行为人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可以使他们充分体验社会的宽容和温暖,有利于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和自身发展;二是有利于保持犯罪人家庭的稳定与和谐。避免给犯罪人的家庭带来情感缺失,增加经济负担,甚至出现家庭破裂或其他负面效应;三是有利于化解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冲突。在对犯罪人适用轻缓政策时,通过充分听取和考虑被害人的意愿,既提升了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又可以较好地化解双方的矛盾和冲突,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四是有利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在当前刑事犯罪问题日益严重与司法资源明显不足的矛盾背景下,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减少了诉讼环节,降低了诉讼成本,节约了诉讼资源,从而能集中人力、物力查办严重刑事犯罪,突出打击重点和效果,保证严打政策目的的实现;五是有利于推进司法文明。轻缓刑事政策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刑事政策之一,适用轻缓刑事政策符合世界潮流,有利于树立我国的良好国际形象。适用的条件有:一是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小,有明显悔罪表现,且犯罪具有偶然性;二是犯罪情节、手段轻微,没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三必须征得被害人的谅解,并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适用对象条件包括:一是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的;二是已经达成赔偿协议的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三是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突出贡献的犯罪嫌疑人;四是盲、聋、哑及老年犯罪嫌疑人等。
人性化是现代法治中不可或缺的价值底蕴。刑罚轻缓化标志着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经济的发展和人的价值的实现,是刑事政策科学化的要求,是坚持刑罚功能有限性科学理念的必然选择。但在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下,一味强调轻刑化显然不切合社会实际,过轻的刑罚对犯罪缺乏足够的威慑力,难以起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作用。如犯罪嫌疑人和受害都双方均为未成年人时,对犯罪嫌疑人过分强调轻刑化,容易给其他未成年人造成只要是未成年人犯罪就会从轻或免于处罚,这样会造成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因此,无论是适用重刑主义即实施“严打”重用刑罚还是实行轻刑主义即实行轻缓刑事政策都不适应我国现阶段的实际,因此笔者认为应实行“严打”与轻缓刑事政策相结合的两极刑事政策。
产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产业政策的支持和相关法规的保障,可以说设计产业相关政策法规的完善程度与执行力度将对设计产业的发展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对当前上海设计产业相关政策和法规展开梳理分析,找出漏洞与不足,有助于完善当前的上海设计产业政策法规体系,从而促进未来上海设计产业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模式和制造业的升级转型,设计产业作为知识密集型产业越来越受到国家和各级政府的重视。上海市政府及下属单位从财政、税收、土地、人才、金融、知识产权保护等角度制定实施了一系列设计产业相关政策与法规,为上海设计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推动了上海设计产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上海设计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现将上海市相关部门出台的设计产业主要政策与法规列出(如表1):
纵观当前上海市政府及各级机关单位出台的设计政策与法规,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
(一)引领规划型政策,这类政策对上海设计产业在未来一段时期内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从宏观层面引导了上海设计产业在未来的发展。在这类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政府是上海设计产业发展的引导者。当前,上海正处于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过程中,尚未形成设计产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和政策环境,设计产业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从上海政府层面展开政策的引导和执行是上海设计产业发展走上正轨的有力保证。如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十二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上海市创意设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首先制定了上海设计产业未来的具体发展目标,即“形成5-8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设计企业和一批专、精、特、新设计企业;打造20-30家企业设计中心,力争2-3家成为部级企业设计中心;建设2-3个辐射力强、带动效应显著的部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扶持一批设计创新示范项目;建成一批创意设计类人才实训基地,培育一批创意设计类领军人才和青年高端创意人才,吸引一批海外设计人才和设计大师;引进一批国际著名设计组织、机构。到2015年,使上海设计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更加完善,基本形成创意设计要素资源集聚、市场主体活跃、产业布局合理、带动效应显著的设计创新体系,使企业设计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创意设计业对全市经济和社会的贡献度进一步提高,使上海成为更具国际影响力的设计之都”。其次,《关于促进上海市创意设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还明确了工业设计、建筑设计、时尚设计、多媒体艺术设计等重点的产业发展门类。并从“加快培养和引进高素质设计创新人才”、“提升产业设计创新能力”、“推动创意设计业集聚发展”、“推进创意设计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创意设计业的展示、宣传和交流合作”、“健全工作推进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三十余条具体举措。再如《上海市设计之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中明确了上海设计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推进原则,同时从“基本形成适应城市转型需求的设计产业形态”、“基本形成合理的设计人才结构”、“基本建成一批功能特色鲜明的设计产业基地”三个方面提出了上海设计产业发展的主要预期指标。
(二)扶植型政策,这类政策有力地促进了上海设计产业的发展。在这类政策的制定实施中,政府扮演的是设计产业发展的推动者。上海政府从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等方面出台扶植设计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为上海设计产业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了上海设计产业的发展,提升了其产业国际竞争力。例如在金融政策上,上海出台了《上海市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繁荣的实施意见》(沪金融办通〔2010〕24号),从金融资本角度为上海设计产业的发展铺平了道路。又如《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实施办法(试行)》沪文创办(〔2012〕10号),以项目申报的方式,对一批具有发展潜力,市场竞争力的设计产业项目提供了资金上的支持。再如《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紧缺人才开发目录》中对工业设计人才、会展高级展示人才、时尚产业设计人才、舞台美术设计人才、广告创意美工设计人才等领域的设计人才作为紧缺人才,实行政策聚焦、服务聚焦,从而为上海设计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提升提供人才队伍上的保证。
(三)协调型政策。这类政策有力的协调了政府、相关产业、企业、机构之间的资源。政府在其中扮演的是协调者的角色,通过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协调上海市政府各部门之间、设计产业与相关传统产业之间以及各企业之间的关系,优化资源配置,从而促进上海设计产业与其他产业的协同融合发展,进而提升上海设计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如《上海市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从“激发创新动力”、“引导集约发展”、“壮大市场主体”、“扩大市场需求”、“优化发展环境”等层面推动了设计产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发展。通过创意、创新、创造和创业等方式提升了设计产业规模和集聚辐射能力。四是监管型政策与法规。这类政策确保了上海设计产业的健康发展。政府在其中扮演监管者的角色。主要是通过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对企业的知识产权成果如商标、著作权、专利等进行保护,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从而上海设计产业中的避免恶性竞争,促进上海产业的健康发展,提升其产业国际竞争力。
随着上海设计产业的快速发展,上海市密集出台了一系列与设计产业相关的政策法规。但与国外设计产业发展具有优势的城市相比,无论是在国家层面还是在上海的地方层面,政府作为管理者所出台的政策法规多是被动的应急之举,目前上海设计产业政策法规制定和实施中仍存在着政策环境建设滞后、缺乏设计产业评价体系、政策法规执行力度较弱等缺陷。针对这些缺陷,应从如下三个方面完善上海设计产业政策法规体系。
(一)加强上海设计产业的政策环境建设。伦敦、东京、首尔等设计产业发达的城市通过一系列政策引导和激励,孕育了尊重设计创意、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这些国家从高层到地方都非常重视设计意识在全民和全社会的普及,并通过设计产业塑造城市品牌与形象,近年来更是将此作为设计产业政策推动的重点。以首尔为例,当前首尔不只是从设计产业自身发展的角度去制定实施政策,而是将整个城市作为整体,从社会生活的各个角度去营造设计产业发展的社会氛围,从而反哺设计产业的发展,提高设计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目前,首尔推动了设计愿景政策等课题,打造设计城市,塑造新的首尔品牌形象。而类似的塑造设计社会氛围,营造政策环境的举措还有没有出现在上海设计产业政策法规的制定中,设计产业概念还没有被普通中国民众所接受,人人尊重设计产业,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还没有完全形成。因此,上海应从政策层面出台相应政策弥补漏洞,加强设计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建设。否则,政策因素将成为影响上海设计产业发展的阻碍。
(二)应抓紧出台政策构建设计产业评价体系。只有构建了合理规范的设计产业评价体系,才能准确地对设计产业发展的现状进行评估,为设计产业在未来的发展提供决策依据。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结合北京市设计产业的实际情况,在2015年了北京市《设计产业统计分类(试行)》,建立科学、规范的设计产业统计体系,为设计产业统计监测和评估提供科学、统一的范围与定义。因此,上海设计产业要进一步发展,就需要通过一系列的调研评估,正确地认识产业发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通过科学的评估,保证产业的健康发展。这种评估不仅包括了政府宏观层面对上海设计产业发展状况的评估,还应包括微观层面企业对自身所处产业的评估。在政府层面,上海市政府应出台政策协调各单位、机构,抓紧建立专门的设计产业统计制度和统计指标体系,规范设计产业统计口径和范围,及时准确跟踪、监测、分析和反映设计产业发展状况,把握设计产业的发展趋势。在以上基础上,建立设计产业数据库,提供重点支持的设计企业名录,同时通过委托权威的咨询和中介机构或者专家团队,对当前相关行业数据、消费指数、消费倾向等进行调研,从而得到详细、准确、具有时效性的数据,汇集详实的各类数据和资料,为评估设计产业的发展现状提供数据支持和依据,为设计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三)进一步加强设计产业政策法规的执行力度。除了政策法规的制定,设计产业政策与法规的执行力度也是决定设计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维度。从政策执行力度的强弱上可以判断相关政策是否能够真正有效。再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如果不能够切实有效的执行,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可以说,政策的执行是政府制定和实施的最终阶段,是判断政策是否有效的体现。政策法规难以执行,说明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阻力,就需要对相关政策法规进行重新评估,因此,政策法规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政策的完善和修订有着直接的参考意义。当前,在政策执行上,除了市政府、经信委、文创办等政府机关推动政策法规的落实外,应发动上海设计之都促进中心、上海工业设计协会、上海创意产业中心等社会组织,发挥这些机构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一方面协助各主管单位的政策执行工作,另一方面积极上报政策法规的执行中存在的阻力与问题,从而进一步加强设计产业相关政策法规的执行力度。
近年来,上海市密集出台了一系列与设计产业相关的政策法规。这样的举措在一定程度上了扭转了上海设计产业政策法规缺失的局面,设计产业在政策上和法规上得到了支持和保障,设计产业发展无策可循、无法可依的混乱局面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终结。但目前上海设计产业政策法规制定和实施中仍存在着种种不足,只有从加强上海设计产业的政策环境建设,构建设计产业评价体系,加强设计产业政策法规的执行力度等方面努力,才能进一步完善上海设计产业政策法规体系,为上海设计产业在未来的发展保驾护航。
[2]俞海波.上海的“创都”战略与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J].创意设计源,2013,(05):14-17.
[4].设计产业政策评估指标体系构建与案例研究[J].艺术科技,2016,29(01):334.
一、从行政监管功能角度看,档案登记备份的监管方式是行政登记,可以借鉴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行政登记方面的程序设定
在《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中,有关档案安全保护方面的行政措施主要体现在行政执法上,《档案法》赋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一定的行政处罚权,并列举了“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等八种涉及档案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这些都是属于事后监督。档案登记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事前监督,档案法律法规还没有对此做出统一规定。当然,我国现行法规体系中也不乏有关登记的规范。比如,2007年颁布施行的《物权法》,确定了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制度,对不动产统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登记赔偿等做出规定;2008年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土地登记办法》,规定了土地登记的概念、原则、效力、类型、内容、程序以及土地登记各项基本制度;还有《企业登记办法》、《房产登记办法》等。分析上述登记规定,可以得出档案登记备份制度与它们的共同点,都是政府以国家的公信力来保护权益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于社稷于民生影响很大。
二、从电子文件管理角度看,档案登记备份管理重点在于电子文件,要研究分析国内外电子文件管理的应对策略
信息化促使档案载体发生重大变化,电子文件日益成为文件主流形式替代传统纸质载体。档案界对电子文件管理的研究方兴未艾,最新研究表明,发达国家将电子文件管理纳入电子政府管理、公共管理和信息管理的法律与责任要求中已十分普遍。如美国2002年出台的《电子政府法案》,电子文件管理被纳入政府资源管理,成为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的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初,英国已将电子文件管理纳入《现代政府白皮书》和《电子文件管理的电子政府政策框架》中,2007年又将其纳入《信息资产登记》,电子文件管理被视为社会公共信息资源、资产管理和政府变革管理的重要内容;澳大利亚将电子文件管理纳入《包括电子文件管理的文件管理绩效审计》中,电子文件管理成为电子政府绩效管理和法律责任管理的重要内容。2009年中办、国办印发的《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电子文件管理的基本原则、机构职责、形成办理、归档移交、保管利用以及奖励惩处,其中涉及档案备份中心建设等内容。
三、从信息安全体系建设角度看,档案登记备份的目标之一在于档案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必须遵循国家有关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及政策规定
信息安全保障的提出最早源自美国。1996年美国国防部在国防部令S-3600.1对信息安全保障作了如下定义:“保护和防御信息及信息系统,确保其可用性、完整性、保密性、可认证性、不可否认性等特性。这包括在信息系统中融入保护、检测、反应功能,并提供信息系统的恢复功能。”2003年中央颁布的《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加强以密码技术为基础的信息保护和网络信任体系建设,建设和完善信息安全监控体系,重视信息安全应急处理工作,加强信息安全技术研究开发”等要求,并且将等级保护、风险评估、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列为四个重要环节。《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等一系列有关信息安全政策规范也相继出台。不容置疑,档案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是国家信息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上述对信息安全保障要求可以得出,档案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框架可以包括行政监管、安全技术、法规标准、基础设施、产业支撑、人才培养等体系,这些体系内容应当在档案登记备份制度的立法中有所体现。
四、从司法证据认定角度看,档案登记备份的核心价值是档案的证据保全作用,参照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三大诉讼领域涉及的相关法规文件十分必要
“档案是真实的历史记录”是对档案真实属性的正确概括,它已成为档案学中的经典。这一属性使档案在诉讼案件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证据作用。传统的纸质档案强调原件才具有法律凭证作用,而电子文件的易改性,使其完整性、客观性都有一定缺陷,并且一旦被拷贝,很难区分与原件有何差别,其法律证据作用靠什么来实现?这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对整个问题的处理直接涉及档案登记备份制度实际发生效力的范围。反之,档案登记备份制度也为司法实践中电子文件的证据保全提供了新的思路和途径。这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看出。
10电子文件是否可以作为证据。证据法学上所说的证据,一般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电子文件作为证据除了这些特点外,还必须借助相应设备,具有非独立性。诚然,如果在诉讼中只承认原件才能作为证据,这样大量电子证据就会丧失其存在价值,某些只能由电子文件证明的纠纷案件就不能解决。虽然我国没有单独的证据法典,但现有证据体系下,对相关电子文件证据都作过一些规定。比如《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示所载内容的形式。”这认可了数据电文作为书面形式的可采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2003年8月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对于证据的分类中也提及“电子数据”等。
20什么是电子文件的原件形式。电子文件的原件形式对证据价值的实现显然是十分关键。《电子签名法》的出台,解决了电子文件如何等同于传统书面证据这一问题,尽管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以及涉及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不适用《电子签名法》的调整范围。2009年中办、国办印发的《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电子文件的原件形式,即能够有效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调取查用,能够保证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自形成起完整无缺、来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在信息交换、存储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电子文件内容真实、完整。上述这些对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或原件形式的规定,所采用的方法仍然是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功能等同原则。这项原则由三项等同内容组成: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书面要求;只要使用一种方法来鉴别数据电文的发端人并证实发端
人认可了该数据电文的内容,即可达到签字的基本法律功能,在法律效力上,把电子签名等同于传统的签名;数据电文首次以最终形式形成后保持了完整性且可视读,即满足原件标准。这为电子文件的证据认定提出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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