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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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全省国税系统税收政策法规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全国税收政策法规工作会议精神;回顾我省国税系统近年来的税收政策法规工作;交流工作经验;探讨如何发挥政策法规部门的综合职能作用;研究安排今年后几个月工作,把税收政策法规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省局党组对这次会议很重视,省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永恒同志专程到会并作重要讲话。大家回去后,要及时将这次会议精神层层传达到基层,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近年来,全省各级政策法规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规范税收执法为目标,以强化执法监督为重点,以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为抓手,积极有效地推进依法治税和政策法规工作,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目前,全省各地级市已经全部设立政策法规科(处)。广州市大部分区和县级市局、佛山市县(区)一级专门设立独立的政策法规部门。其他市的县(区)也明确了相关部门和专门人员从事政策法规工作。各地都相应配备了高素质的人员,特别是吸收了一批法律专业人才,切实做到了政策法规工作有机构、有人员,为政策法规工作更好地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与此同时,各地致力于探索建立有效的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结合工作实际,相继建立和完善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税收执法检查、税收执法责任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税务行政复议应诉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和办法,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制度体系。促进了政策法规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经过几年的努力,对税收执法行为各环节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日常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初步建立,逐步形成了对执法全过程的比较完整的监督链条。执法监督工作从过去侧重对结果的监督、被动型的监督逐步转变为对过程与结果并重的监督、主动型的监督。
一是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会签工作,加强税收执法事前监督。各地认真贯彻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会签把关作为强化事前监督的重要手段,保证了规范性文件在出台前经过政策法规部门会签,从源头上确保了有关文件的合法性、规范性,做到了监督的关口前移,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明显改进。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省局政策法规处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开展了省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向社会公布了583件全部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省局还积极配合总局按照国务院要求开展了税收行政法规的清理工作,向上级部门提出了许多有建设性的意见。
二是做好案件审理工作,加强税收执法事中监督。许多地方结合实际,制定了相关的操作办法,进一步规范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各项工作,明确案件审理的程序,促进了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通过几年的努力,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已经走上正轨,逐步摸索出案件审理的规律和办法,与稽查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也比较畅通,审理的质量有了较大提高,较好地发挥了案件审理工作加强执法行为事中监督的作用。特别是广州、佛山、东莞、中山、惠州、汕头、潮洲、揭阳、阳江、河源等单位在这方面的工作较为扎实,成效比较明显。
三是做好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加强税收执法事中事后监督。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积极组织开展一年一度的税收执法检查,针对税收执法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认真地开展检查,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省局还组织省局执法检查组对部分市进行重点抽查。通过几年不间断的重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了基层的执法偏差,对于基层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起到了很好的促进和监督作用。与此同时,在抓好一年一度执法检查的基础上,各地还结合当地实际,大力推进日常执法检查工作。不少地方已经逐步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日常执法检查制度、方式,对日常执法检查的原则、内容、形式、方法进行了规范,日常执法检查开展得有声有色。广州市局专门成立了专业化的执法检查队伍,按业务分成征管和稽查两个日常执法监督小组,分别承担日管检查和稽查案件复查。珠海建立了执法通报和政策法规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政策法规例会,研讨和通报有关执法问题。肇庆市建立了备案制和督办制,对各地自行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备案,对屡查屡犯的问题要求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对跟踪落实不严,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责任追究。由于组织得力、工作认真、效果明显,我省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受到了总局的肯定和表彰,**5年、**6年连续两年被评为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先进单位。
四是做好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工作,加强税收执法事后监督。各地在开展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中,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撤销、变更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证了税务行政复议维持的案件在行政诉讼中胜诉,切实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税务救济渠道的畅通。同时,对案件所涉及的税收政策和管理的问题,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建议,促进了相关政策规定和管理措施的完善,逐步形成了以复议、应诉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权益的良性运行机制。
按照总局的要求,紧紧结合**国税实际,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稳步地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国税系统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积极配合征管部门、信息中心等部门抓好岗责体系的建立和总局综合征管软件上线工作。目前已经制定了全省统一的岗责体系,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在全省全面成功上线,并运转顺利,为我省推广税收执法信息管理系统和开展税收执法计算机自动考核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及时跟踪了解全国推行税收责任制工作进展情况,组织人员到参加计算机自动化考核试点的兄弟单位学习经验,为在我省推广自动化考核做准备。虽然我省没有被确定为总局计算机自动化考核试点单位,但不少地方没有坐等观望,结合征管软件的应用和岗责体系建立,积极探索人机结合的考核评议办法,创造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经验。如广州市局采取计算机取数分析和人工评审相结合,以税收执法责任制20项考核评议指标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的项目之一,开展检查考评。中山市局把实行ISO9000质量管理与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有机结合起来,健全了税收执法岗责体系,理顺了征、管、查各环节职责分工和操作流程。佛山、汕头、潮州、茂名、湛江等市局也结合本地实际,开展税收执法责任制试点,为下一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积累了有益的经验。此外,不少地方结合执法考评结果、执法检查、审计等外部监督检查的情况,积极落实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在调研力量比较薄弱的情况下,树立精品意识,确立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思路,采取上下联动、共同参与的方式,积极开展调整完善有关税收政策的调查研究,为税收改革和综合税收政策调整工作服务。积极配合总局做好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协助国家有关部委在**开展的相关调研,在各相关部门的共同配合下,目前我省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得到了总局的肯定,有关经验被作为全国会议材料介绍;参与总局组织的有关税收基本法、贯彻依法行政纲要、税收法制、律师行业税收情况、促进科技进步和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对策以及农产品收购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税收政策调整等一系列调研活动;参加省人大、省政府开展的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自主创新的调查研究活动。省局牵头有关省市共同编写的《进一步扩大内需的税收政策选择》被总局《税收经济调研》刊用,还被编入《中国税收政策前沿问题研究》一书,省局参与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制体系建设研究》被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研究报告》刊物采用。由于省局积极配合总局开展调研,工作成绩突出,**5年被总局评为宏观税收政策研究工作先进牵头单位,**6年受到总局的通报表扬。在调研工作中,各地都按照省局的要求报送调研材料,广州、珠海、佛山、江门、惠州、汕尾等市在省局个别调研课题上给予了大力的配合和支持。
针对机构人员配备新、业务新开展的情况,下大力气抓好政策法规工作人员的培训。**5年、**6年连续两年举办了大规模的全省政策法规业务培训班,在总局扬州税务学院、国家行政学院举办两期政策法规科(处)长培训班,邀请总局法规司领导和有关专家、教授进行了法制和业务培训,这些培训都收到了明显的效果,反映良好。各地按照省局的要求,也切合实际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工作,通过多层次、多视角、以需求为导向的培训,较系统地学习依法行政、依法治税思想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执法程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相关法律、业务知识,使全省税收政策法规人员的法制意识和业务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
全省国税政策法规工作虽然取得一些成绩,但从目前情况来看,与形势发展和客观需要还不相适应,离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目标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突出表现在:一是少数地方领导干部对政策法规部门的职责和作用仍然缺乏足够的认识,工作没有摆上应有的位置。二是工作发展不平衡,个别地方机构人员配备还没有完全到位,工作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有效的工作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工作局面还没有完全打开。特别是县以下的法制工作还比较薄弱,政策法规工作机制不健全、机构人员得不到保障的情况比较突出。三是政策法规部门的综合管理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地发挥,与专门业务部门的协调机制需要进一步理顺。四是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执法监督力度仍然不足,作用没有得到充分有效地发挥,一些地方的检查流于形式,走过场,效果不明显。五是政策法规工作人员的素质难以适应日益繁重的政策法规工作需要。六是税收政策研究和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存在的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一是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是做好政策法规工作的关键所在。政策法规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牵涉到方方面面,需要处理各方面的关系,而且容易得罪人,如果领导不给予重视和支持,工作难度很大。各级领导不能光从口头上,而要从实际上重视,从人、财、物等各方面给予全方位的支持,保障政策法规机构设置,为政策法规部门配备高素质的人员。要教育广大干部增强法制意识,欢迎和自觉接受政策法规部门的检查监督,形成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对有些不理解的行为,要为法规部门撑腰,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政策法规部门的职能作用。
二是建立健全制度是做好政策法规工作的重要基础。制度是带根本性、长期性的,好的制度对于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和行为规范至关重要。内部制度不健全,政策法规工作就会失去基础。近几年,正是由于我们注重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文件会签管理、日常执法检查、税务案件审理、税务复议诉讼、执法责任和过错追究等环节制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性强的制度和办法,从而进一步规范了政策法规工作,使得政策法规工作有章可循,保障了政策法规工作的正常有序运转。
三是加大监督力度、严格责任追究是做好政策法规工作的重要举措。政策法规工作内容很多,在人力有限的情况下,必须抓住主要矛盾,突出工作重点。执法监督是政策法规部门最重要的一项职责,政策法规工作搞得好不好,关键是看执法监督工作取得的成效。实践证明,抓好了税收执法监督,也就牵住了政策法规工作的“牛鼻子”。这几年我们发挥政策法规部门在执法监督中的作用,加强与相关业务部门和基层的沟通和协作,树立了政策法规部门的权威,从而也带动了其他政策法规工作的开展。
四是运用有效监督手段是做好政策法规工作的必然要求。在近几年的执法检查监督中,我们逐步开始尝试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来为监督工作服务,通过税收征管软件和其他软件发现基层在执法中的问题或线索,大大提高了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增强了检查效果,使我们尝到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来加强监督的甜头。因此,要把执法监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必须着力改进监督手段,走信息化道路,善于运用和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来发现问题。通过计算机考核、预警,对执法全过程和各环节进行实时监控,增强执法监督的针对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这是这几年执法监督工作给我们的重要启示。
五是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是做好政策法规工作的必要条件。政策法规部门是综合性的部门,很多工作都涉及多个部门,光靠政策法规部门一家是不行的,离开了相关部门特别是业务部门的积极配合,可能就会寸步难行。这就要求政策法规部门要有甘于奉献的精神,要找准角色,摆正姿态,妥善协调处理与各专业管理部门的关系,要与各相关部门多沟通协调,取得理解,形成共识。近几年来,政策法规工作之所以能做出一些成绩,与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大力支持是分不开的。特别是在当前强调政策法规部门的税政管理作用的新形势下,切实加强部门协作,积极争取部门配合,显得尤为重要。
六是加强人才建设是做好法规工作的有力保障。要搞好政策法规工作,关键在人的素质。政策法规工作所具有的职能和担负的任务决定了对政策法规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比较高,这就必须大力加强人才建设,注重吸收不同类型的人才,尤其重视配备综合协调能力较强、税收政策水平较高的人才和法律专门人才,同时,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现有人员素质。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新形势对政策法规工作人员素质的要求。
总局领导在谈到政策法规工作时,多次指出:政策法规部门要在税收法制和税政管理中发挥综合职能的作用。这次全国政策法规会议上王力副局长提出要发挥政策法规部门的综合、监督、参谋三大职能,这给新时期的政策法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指明了努力的方向。我们要按照这些要求,在工作中认真加以落实。应该说,经过几年的基础建设,全省国税政策法规工作已经逐步走上了正轨,为今后的发展打下了较好的基础。那么要在原有的起点上,把政策法规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再上一个新的台阶,必须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法规部门在税收法制和税政管理中的综合职能作用。只有把政策法规部门的综合职能更加充分地发挥出来,发挥好了,政策法规工作才能寻求新的突破,取得新的成效,才能适应新形势对政策法规工作的要求。
政策法规部门是税收法制工作的主管部门,因此,理所当然在税收法制建设中负有不可推御的责任,承担着重要的任务。政策法规部门在税收法制建设中要做的工作很多,当前,要重点在以下几方面发挥综合职能作用。
一是要在积极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推进依法治税工作中发挥牵头和组织协调作用。为进一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4年国务院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未来十年内基本建立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主要任务。总局为此制定了税务系统贯彻《纲要》的实施意见,这是税务系统推进依法治税的纲领性文件,是今后一段时期税收法制建设的行动指南。各级政策法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纲要》和总局实施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按照《纲要》和总局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协助领导制定本系统贯彻《纲要》、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统筹安排协调依法治税各项工作。牵头抓好推进依法治税的制度建设,从管理体制、决策机制、制度建设、规范执法、强化监督、加强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为专业管理部门按照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要求进行税政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奠定制度基础,努力实现《纲要》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同时,要抓好依法治税工作的监督检查,牵头组织对各地推进依法治税情况的跟踪监督考核,确保依法治税的各项措施和要求贯彻落实到实际工作中。这是各级政策法规部门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
二是要在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发挥牵头协调作用。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是当前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税的头等大事,是一项涉及执法和行政管理的全过程的全局性工作。政策法规部门在其中要发挥牵头协调的作用,要协助领导建立起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的推行计划,明确各部门在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中的职责,切实加强与税政、征管、稽查、监察、信息中心等部门的配合,共同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要建立情况反馈和通报制度,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及时解决推行中的问题。
三是要在深化税务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发挥综合协调作用。这几年,我省各级政策法规部门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中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下来在这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要在总结已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继续贯彻行政许可法,深入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继续做好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工作,将更多的工作精力由审批转到监督管理上来,转到完善政策、规范执法和优化服务上来。要以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和原则来规范和约束税务行政审批行为。对各部门、各税种带共性的审批程序问题,制定统一的工作规范,特别是制约性程序规定,确保审批权力的行使公开、公平、公正。要强化监督管理,对审批权力的行使进行事前监督、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建立健全审批项目取消后科学有效的后续管理机制,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在这些工作中,政策法规部门要在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组织各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工作。
政策法规工作深透到税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在税政管理中处于综合性的地位。因此,政策法规部门需要妥善处理好综合部门与专业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部门间的运作,统筹兼顾,切实担负起在税政管理方面的综合、监督、参谋职能。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政策法规部门不可能也无法替代各税种的专业管理职能,在税政管理中,既不能无所作为,但也不能“包打天下”,更不能“越俎代庖”,对具体税种的税政解释、执行和征收管理职能应由各专业管理部门履行,分清职责,政策法规部门主要是做好综合协调与监督、服务工作。这个界限一定要把好。同时,也希望有关业务部门要理解政策法规部门的职责和总局、省局对政策法规部门的要求,大力支持配合政策法规部门开展工作。从政策法规部门的职责看,政策法规部门在税政管理中的职能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要承担起对政策性文件的审查把关。对制定税收政策性文件进行会签把关,保证各项税收政策的合法性,是税政综合管理链条的重要环节,是政策法规部门主动介入、了解税收政策,对税收政策实施综合管理并提供法律服务的重要方式之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各级税务机关从事政策法规工作的部门负责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法规部门审查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办公室不得审核,机关负责人不得签发。”,“法规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各方意见和建议,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各级政策法规部门一定要认真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切实负起责任,依法、客观、公正地开展规范性文件会签工作,确保所有税收规范性文件由政策法规部门会签并进行合法性审查。还要特别对地方党政部门制定的涉税文件进行把关,对违规涉税文件要主动提出意见并依法拒绝执行,同时必须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各相关业务部门也要积极支持法规部门开展工作,共同把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另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开展经常性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目前,省局根据总局的要求已经完成省一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下来省局将布置开展市级以下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今后,要逐步建立日常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制度,严格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对已实施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审查,并向上级机关进行备案,切实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事后监督。
二是要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加强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是政策法规部门在税政管理中最重要的职责,也是政策法规部门在税政管理中的综合职能作用能否得到充分发挥的重要标志。政策法规部门与专业税政、管理部门的关系就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一定位一定要明确。政策法规部门的主要职责就是,通过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对税政管理部门落实税收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同时,通过实行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稽查部门查处的重大税务案件情况进行监督。通过税务行政复议、应诉等工作,对税务机关违法或者不适当的税务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纠正,起到税务行政救济的功能。目前在政策法规人员中确实存在不敢或不愿行使职能赋予的监督权,怕得罪人的现象,这是当前影响执法监督工作效果的重要因素。其实,监督可以促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行为不当或过失的问题,还可以将苗头性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出现严重的执法问题和造成大的损失。监督剥夺的只是随意执法的权力,这种剥夺的结果实际上是对我们的干部最大的保护。因此,政策法规人员要树立正确的监督观,勇敢地拿起监督的武器,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法规部门在税政管理中的监督作用,为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保驾护航。
三是要开展综合税收政策调研反馈。这是政策法规部门在税政管理中发挥综合职能作用的重要抓手,也是当前政策法规部门寻求新突破和当前亟需加强的一项工作。总局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希望通过建立这项制度,把基层执行重大税收政策的情况、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改进的相关意见建议及时反馈上去,省局李永恒局长也非常重视,强调**经济比较发达,很多情况、问题可能会首先在**暴露,因此,法规、税政、征管部门要及时跟踪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为总局调整相关税收政策提供参考。按照总局和省局的要求,在日常工作中,各级政策法规部门必须通过开展宏观税收政策研究,建立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及时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对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反馈评估,以此监测经济、税制和税收政策运行情况,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提供宏观经济和税收政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提高税收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在这方面,政策法规部门只有拿出有益的思路、有价值的观点、有效的办法,才能充分体现自身的地位和价值。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主要通过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题报告制度来落实,这是政策法规部门在税政管理中发挥综合职能作用的制度保障。各级税收政策法规部门一定要把建立专题报告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落到实处。在专题报告的选题、调研方案的设计、问题分析和报告建议内容等方面,多征求相关处(科)室的意见,做好组织协调作用,共同做好工作,不断完善这一制度。每年年终省局将对这项工作进行考核通报,督促各地做好工作,争取一年上一个台阶,我希望**在这方面的工作能在全国处于领先的地位,
四是要提供法律和政策服务。政策法规部门既是监督的部门,同时也是服务的部门,可以为各级领导当好法律和税收政策方面的顾问和参谋,为其他专业部门提供综合、法律和政策上的服务。这是政策法规部门的优势,因此,要十分注重运用这种服务来增进沟通,增加理解,争取各级领导的重视支持和其他专业部门的协作配合。同时,政策法规部门经常要和当地党政、人大、政协和司法、金融、海关、财政等有关部门打交道,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会办相关文件,接受税收政策咨询,在税务案件审理、办理税务行政复议与应诉中也要经常与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联系,因此,要发挥政策法规部门的这种优势,多为当地党政、人大政协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税收服务,做好税收宣传解释工作,争取他们的支持,为推进依法治税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要发挥政策法规部门的综合职能作用,必须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一是要充实机构和人员。凡是人员达不到编制要求的地方,要尽快充实人员,凡没有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从事政策法规工作的县(区)局,要尽快进行调整。同时,在人员调配时,要配备业务素质比较高的,特别是经过专门法律训练的人员。二是要加强培训,特别是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业务、法律方面的培训。政策法规工作是一项对人员素质要求较高的综合性工作,既需要有懂法律的人才,又需要有税收政策水平较高、税政调研能力较强的人才,还需要有综合协调能力、综合素质比较高的人才。目前政策法规工作人员中,懂法律的不懂税收,懂税收的不懂法律的现象比较普遍,这种情况要尽快改变。因此,要在加紧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不同类型的人才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现有人员的素质。当前要特别重视对法律和税收业务的培训,税收专业人才要学法律,而法律专业人才要学税收,培养更多的复合型人才。三是要建立人才库。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调研、法律、检查等方面的人才库,今后全省重大政策法规工作,如执法检查、政策调研、专门培训等工作,优先从人才库中选拔。
按照总局的工作部署,结合**国税工作实际,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省国税系统政策法规工作总的工作思路是:以规范执法为目标,以执法监督检查为主线,以管理信息系统为抓手,以责任追究为保障,以队伍建设为基础,实现工作思路、机制、制度的创新,把税收政策法规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现在离年底只有不到四个月,时间十分紧迫,任务非常繁重,各地要按照上述工作思路,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在继续做好日常的政策法规工作的基础上,集中精力抓好以下几件工作:
总局计划在今年年底前,分三批在其他运行综合征管软件2.0版本的15个省(市)推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我省国税系统也被确定为上线单位。推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和开展自动化考核,既是今后一段时期政策法规部门的头等大事,也是全省税收工作的一件大事。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后,必将对我省国税系统的执法、管理带来较大的冲击和影响,各地一定要充分认识推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和开展自动化考核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早研究,早谋划,早准备,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为了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要按照总局和省局的统一部署,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调配好人、财、物,该增加硬件设备的要增加硬件设备,该配备计算机人才的要配备计算机人才,该开展培训的要开展培训,保证人员素质能够适应系统运行和维护的需要,硬件设备能够满足系统上线的需要。在上线前总局和省局将举办相关的培训,各地要全力配合做好,要使广大执法人员尽快了解和熟悉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尽快掌握其操作。
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政策法规部门作为推行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力军的作用,做好组织牵头和沟通协调工作;要积极主动地争取监察、征管、信息中心及有关业务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在内部形成既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良性互动的良好工作局面。要加强指导和协调,上级国税机关要对下属国税机关的推行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及时掌握各地进展情况,解决推行中的问题。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总的要求是,要不断拓展税收执法检查的广度和深度,努力向税收执法的全过程辐射、延伸,切实加大税收执法检查力度。总局确定今年的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一起开展,明确了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的内容,规定了必查项目。除了继续突出转引税款、企业所得税政策、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等重点外,把行政审批事项,尤其是减免税审批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总局还计划在全国范围内对各省省局机关审批的大额减免税情况进行交叉检查。各地要根据这些重点,成立相关领导机构,加强组织协调,扎扎实实地开展自查自纠,务求抓出成效。省局将继续组织执法检查组对部分市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现在看来,省局组织检查组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验收很有必要,可以发现基层在执法中存在的很多问题,对被检查单位的工作是很好的促进。没有被抽查到的单位也要按照省局要求对下属单位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检查工作不走过场。在抓好一年一度的执法检查工作的同时,各地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推进税收执法检查的日常化上,紧密结合本地的执法情况,有针对性开展日常执法检查。要按照《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要求,制定年度和日常检查计划。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安排税收执法检查计划时,税收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考虑基层工作的实际情况,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减轻基层负担。要积极实践,探索执法检查的新方法、新途径,增强检查的科学性、实效性,避免盲目性。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综合征管软件及其他税收管理软件中的各种数据信息进行分析筛选,筛选重点检查对象,查找执法疑点线索。要及时总结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也可以借鉴审计、财政监管等外部监督部门的工作方式与方法。要本着标本兼治的原则,及时发现和解决本部门或本单位税收管理与税收执法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特别是对那些年年查年年有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对税收政策执行中反映出的难点与矛盾,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做到举一反三,切实改进工作。在执法检查结束后,要形成完整的执法检查报告,报告的内容要避免大而全、大而空,要用事实说话,用数字说话,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透彻分析,查找问题产生的原因,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避免出现查而不改、查而不处的现象,真正实现执法检查的目的。今年省局将根据总局的要求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检查工作开展的好、成绩突出的地方给予通报表扬,同时,对检查工作不重视、落实不力、走过场的地方进行批评。考核项目主要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检查工作开展的力度、查出问题的纠正情况、总结报表的填写与上报情况等雷竞技APP。
根据总局的工作安排,当前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的税收政策主要有:跟踪研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后的政策执行情况,推进民政福利企业税收政策调整,研究完善农产品加工增值税制度,研究制定鼓励企业自主创新、软件集成电路产业、动漫产业、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等,各地要配合总局和省局积极参与这些税收政策调整的研究和试点工作,要按照总局、省局关于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把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制度建立起来,并认真抓好落实。要在工作中注意收集政策执行所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按规定向省局上报反映。9月25日前,各市要确定一项税收政策反馈的内容上报省局,11月底前要完成反馈报告上报省局,这是死任务,一定要完成,不完成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同时,要按照总局和省局布置的调研课题,开展相关调研。考虑到目前人员普遍不足,工作任务十分繁重的情况,要树立精品意识,集中有限的力量每年突出抓好几个课题,不搞人海战术,要建立适当的工作机制,大力培养系统内的调研人才,研究探索考评和激励机制,调动各方开展综合税政调研的积极性。这几年实践证明,加强各级政策法规部门的上下联动搞调研是一个好方法。另外,还可以借助外力,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将系统外或社会上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人才吸收到课题研究活动中来。总局最近确定省局作为《促进我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税收政策研究》课题的参与单位,省局将视情况组织安排相关调研活动。
这也是今年政策法规工作的一件大事。省局已下文布置开展市级以下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于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各地务必高度重视,按照省局通知的要求,集中时间和必要人力抓好落实,保证按质按期地完成这项工作。
活动伊始,我局(办)即组织召开全体人员工作会议,传达学习集中教育活动相关文件精神,就开展此项活动进行积极动员和认真部署。会议要求,一是要深化学习,不断增强学习教育的自觉性;二是要坚持标准,强化政策法规导向性;三是党员同志尤其是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做好表率,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相关规定;四是要强化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监督,依法用权。
(一)明确活动内容。我局(办)明确集中教育活动主要内容为,中央及省委近年来出台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政策法规,重点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治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违反换届纪律等行为和带病提拔等问题的政策规定。
(二)细化活动方式。集中教育活动自4月初开始至6月底结束,我局(办)重点采取以下五种方式进行:一是开展专题学习。我局(办)把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政策法规作为机关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在领导干部自学的基础上,还组织了一次严肃组织人事纪律专题学习。二是开展专题宣讲。我局(办)负责人在学习例会上对贯彻四项监督制度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解读,同时,局(办)党员干部彼此间还开展了谈心谈话活动,真正做到相互提醒相互督促。三是撰写心得体会,进行知识测试。在自学、专题学习和警示教育的基础上,局(办)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围绕“提守组织人事纪律意识”、“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等主题,认真撰写心得体会文章并进行了《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政策法规知识测试》。四是开展警示教育。认真组织学习区委组织部下发的相关材料,就国家近年来查处的有关违规违纪用人典型案例开展了警示教育。五是开展专项自查。我局(办)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等方面能够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工作政策法规的要求。
20xx年交通法规新政策:摩托车上高速路 别忘交规采访途经昆玉高速呈贡段时,发现一辆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的摩托车不仅车速快,而且不时在内道超车变道,不少车辆都在避让,很是危险。
摩托车能否上高速路?记者查询法律条款并咨询了交通管理部门了解到,目前,我国相关交通法律法规并没有明文规定摩托车不允许上高速公路行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根据相关解读可以得知,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速度不得低于60公里/小时,并且最高速度不超过80公里/小时;驾驶摩托车在高速路行驶不得带人、必须佩戴头盔;而且根据规定,摩托车应当在高速路最外侧车道行驶。
由此可看出,摩托车虽然可以上高速公路行驶,但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否则就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20xx年交通法规新政策:上海最严交规今实施 警方详解新道交条例条款拨打手机碰上红灯堵车时也不行
《条例》第三十四条对一系列驾驶行为进行了禁止性规定,其中就包括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其实,除了接听拨打手机之外,发微信、刷微博、玩游戏等都将不被允许。《条例》规定除手机之外,其余电子设备也不能浏览,这意味着包括平板电脑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电子设备,在驾车时都不能用。
一些市民表示,如果遇上红灯或拥堵时,车辆处于停驶状态,是否可以使用手机?对此交警部门表示,行驶过程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包括遇红灯时暂停,因此这时同样不能使用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这样的违法行为将被处以计2分、罚200元的处罚。
《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未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0元;在配有安全带的座位就座时未使用安全带的,对机动车乘坐人处警告或者20元至50元罚款。针对部分出租车后排安全带无法使用的情况,公安交警部门将与交通委交换信息,敦促这些车辆安全出行。
安排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驾驶家庭乘用车携带未满四周岁未成年人未配备或未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则罚款100元。针对一些市民提出在出租车、公共汽车上无法安装使用儿童座椅的意见,记者了解到,这一规定针对的是家庭乘用车而非所有车辆。
此外,驾驶机动车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超过座位数搭载乘客的,将处警告或者50元至200元罚款。
《条例》实施前,就有传闻称车辆有5起以上交通违法会被扣车,一些微博、微信文章更是称今天为处理交通违法的大限,使上海多个交通违法处理点前大排长龙。
引发关注的其实是《条例》第七十九条:执行职务的公安民警发现机动车在本市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接受处理记录累积达到5起以上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行驶证。按照《条例》规定,交警现场开具处罚决定书15天后或车主接到电子警察等非现场执法通知15天后被视为逾期不处理,这其实是指车辆有5起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均已过15天未处理,不是指5起违法行为。此外暂扣行驶证只是车辆不能上路行驶,与扣车并不一样。
据了解,市民并不需要赶在今天之前清空自己的交通违法记录,而是可以通过网络查询自己的交通违法记录,视自己的具体情况避峰处理。
此外,注册面签后使用交通安全综合管理平台,或申请绑定驾驶证的工商银行牡丹畅行卡,都可以远程处理电子警察等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的计分、罚款,不必到窗口排队处理。
20xx年交通法规新政策:湖北汉江监狱民警职工带头学交规3月18日,湖北省汉江监狱举办大型法律法规知识讲座,邀请驻在地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专家讲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监狱民警职工150余人参加培训学习。
此次培训,是汉江监狱深入推进大学习、大考试、大提升岗位练兵活动的重要举措之一。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办公室主任刘志斌、事故调处大队中队长颜永爱,分门别类、细致生动地讲授了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规知识、交通常识,当前面临的交通安全形势,影响交通安全的主要因素,机动车事故的形成原因,交通事故的认定和处罚,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必要性,安全驾驶习惯和行为的养成等。
该监狱主要领导积极参加培训学习。监狱党委委员、政治处主任陈德斌主持培训会议,他引述生命诚可贵,且行且珍惜的话语,勉励广大民警职工珍惜生命安全与家庭幸福,积极学法守法用法,做文明出行、遵规守纪的带头人。
京津冀地区是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具有明显优势的区域,其不但能够在原材料,生产技术,厂址选择,消费市场选择上实现互补的区位优势,还能够对周围地区起辐射带动作用。纵观当前的京津冀经济环境,其在会展经济上又获得了巨大的发展潜力,但是另一方面,也存在着许多不良现象,阻碍了会展经济的成熟和效益展现。如何在一体化环境下发展区域经济是当前京津冀地区的主要问题,这对于我国日后的战略走向有着重要的影响。笔者从会展政策和法律政策出发,着眼于京津冀在一体化过程中呈现出来的特征和不足,为其加快在经济,社会及生态上的一体化提供可行性建议。
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京津冀地区的协调性得到了很大的进步,尤其在经济领域联系更加密切,区域间的产业生产相互配合,利用各自的市场,原材料和生产优势使得产品成本下降。除此以外,以京津冀为一体的市场整合度不断提升,开始在全国形成独特的区域竞争优势。但是在繁荣的发展下,京津冀一体化也呈现出许多不足:首先,目前京津冀地区各个政府间的合作不够密切,缺少高效的协调机制和沟通体系,导致许多需要协商的发展政策无法及时发挥其效果。因此整体市场缺乏有效的磋商,使得市场合力不足。其次,京津冀地区的产业分工还有欠缺,由于地域上的特点基本一致,所以京津冀各城市很难找出其独有的发展优势。同时在产业转移和承接上,仅有北京和天津地区较为完善,其余各城市间转移进程较为缓慢,企业后续发展动力不足。最后是法律法规方面,由于京津冀一体化需要协同多个行政区域,在法律法规协调上面临较大难度,所以其进程一直较为缓慢。而完善的法律法规是保障一体化进程顺利进行的基石。
我国的会展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产业发展势头较猛,但是存在众多缺陷。在京津冀一体化的大环境下,当地的会展经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承接国内外的各类会展机构众多,但是总体来说,在京津冀地区举办的会展缺乏立法,导致针对区域性的会展管理文件稀少,这导致会展行业大多数比较无序,容易引发会展经济风险。针对这一会展业特征,首先要求其改变“法律”真空的现状,完善区域性发展法规,从会展的特征出发制定有针对性的法规,法律法规的制定一方面使得会展行业的管理规范的以完善,促进其发展,另一方面,有助于会展行业执法活动的开展,使得对于会展行业的执法活动有法可依。其次,要灵活运用国家已经指定的通用性法规如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促使会展从筹划到举办全程都能受到法律的监管,法规的健全对于会展行业的服务意识以及规范意识的提高都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除了要在立法上进行完善,政府行政部门还需要提高管理意识。会展业作为新兴的经济发展体,尤其是在一体化环境下能够形成较强的凝聚效应,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刺激,但是监管不力会导致这一影响削弱。因此京津冀地区的行政部门要相互协作,提高对于会展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力度。一方面,要积极鼓励会展的正常举办,以便协调区域内的发展优势,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另一方面,也要严格地遵照法规进行执法。不可否认当存在着许多以会展之名制造经济风险的行为,因此政府要严格审批会展申请报告,对于报告不明确的项目坚决否定。此外,还要实时监督会展筹办情况,严格审核参与会战的商家,对于商家参展的产品和服务要仔细审核,确保其质量达到行业一流水平,避免与会展无关的非法因素混入筹办过程中,影响会展的信誉。
1、政策的合法性原则。会展政策的制定固然要考虑到地方的实际,因地制宜保持其灵活性,但是在构建会展政策与法律法规协调机制时,应当保证制定的会展政策的合法性。该原则要求在京津冀一体化下的会展政策制定前应当经过充分的调研和专家论证,在这一过程中法律学者的参与应当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通过论证会展政策方案的合法性,使得政策的制定有着充分的法理基础,同时政策制定的程序也应当保证其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政策实施的过程中,应当将合法性原则贯彻其中,不得有超越法律规定的行为存在。政策的合法性原则协调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基石,如果会展政策的制定与法律的规定和法律所体现的精神相违背,将会导致会展管理过程的无序和混乱,这对于京津冀一体化的发展也会产生消极的影响。2、法律的实施以政策为辅助的原则。法律以其权威性和稳定性指导社会运作的过程,但是立法的稳定性也预示着其修改的复杂和程序上的繁琐,在当前我国会展行业发展不是很成熟的阶段,滞后性的法律规定必将会阻碍会展经济的增长,特别是京津冀一体化下由于行政区域所形成的行政壁垒和管理差异,对于法律的协调性要求将会达到一个新的高度。因此,在一体化背景下,有关会展法律法规的实施应当坚持以政策为辅的原则。具体说来即是,在会展法律法规调节会展行业发展的过程中,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者缺少规定的方面,政策发挥其灵活性,因地制宜,以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来填补法律规范的缺失,以实现会展业健康、快速和稳定的发展。3、政策与法律相冲突时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一般来讲法律调节的范围以宏观为主,特别是有关行业法律法规的制定,更多的是从概念以及程序的角度对行业的发展给予相应的规范;而政策的制定则更为详细,更能体现微观的调适。由于思维角度和研究方法的差异,政策和法律在具体运用的过程中难免会产生一定的冲突,对于两者冲突的处理原则应当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京津冀一体化下的会展行业有着良好的发展潜力和巨大的经济价值,一些地方在政策制定时可能会为了短期的经济利益而出现会展申报、展馆登记等程序上或者实体上的违法行为,从短期看,确实获取了一定的利益,但是该种利益的获取不具有持续性,并且其是以牺牲法律的权威性作为代价的,从长远的角度来说将会给会展行业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不仅是保证会展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是发展产业经济实现京津冀一体化发展的必要条件。
1、建立区域立法协调机制。区域立法协调机制是完善区域性法律的先决条件,只有在立法程序上达到一致,后续的执法和监督工作才能够得到保障。京津冀地区区域经济协调性较好,已经吸引了大量展会入驻。这种情况一方面促使会展业繁荣发展,另一方面也揭示了其存在的诸多不足。对此,必须整合各个行政区域各自的法律法规特点,保证新的立法体制不与各自的法律法规相矛盾,而是对继承其的立法理念和立法原则。由于我国在立法工作上一项较为薄弱,因此更需要完善区域立法机制,为经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2、建立与会展有关的执法协调机制。在完成会展立法工作完成后必须开展执法工作,会展的主要特点是将同一行业的众多生产商和经销商集合起来,减少供货环节的中间流程,从而为消费者提供性价比最高的服务。还能够形成巨大的影响力,有利于形成专业的产业知名度。但是在经济利润的冲击下,也容易导致不法商家出现违法法律的行为,危害一体化及进程。针对这一风险,各级政府行政部门要以大局为重,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于违法现象做到必查,必究,用严格执法的力量维护京津冀一体化进程中的和谐氛围。3、建立会展违法追查协调机制。当前对于会展行业的监管力度还薄弱,许多商家无视会展条例,恶意破坏会展秩序,甚至欺骗消费者,导致会展信誉受到损害。因此必须建立严格的会展违法追查机制,其主要有两个关键点:一方面,必须保证追查和惩罚行为的公开透明,这有利于防止社会舆论发生偏转和误传,也有利于对市场起到警示作用。另一方面,要完善区域间的追查协调机制,一些经济犯罪往往涉及多个区域,因此单凭一方追查无法获得有效证据,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在各个行政区域间展开合作,共同调查案件的来龙去脉,在获得完整证据的情况下再进行追查。
京津冀地区有着绝佳的区位发展优势。拥有渤海湾,并沟通黄海和东海,联系东北地区和华北地区,有着丰富的资源和消费市场,会展行业的发展将会给其充分展现该地区资源和产业优势提供良好的宣传平台。推动京津冀一体化进程,不仅能够促进京津冀地区的发展,还能够为国家经济提供支撑。
[1]陈振明,公共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2]张黎,周会兴.《京津冀未来的区域发展和规划》,经营管理者.2010年第1期。
1.从定义上讲,农村水电是一个历史的、发展的概念。上个世纪50年代,是指500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送电线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送电线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相应的送变电工程;进入80年代,是指单站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配套小电网;进入90年代,是指单站容量在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配套电网,同时一些地方开始举办经营总装机5万、1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和配套电网。
2.从定性上讲,农村水能是清洁可再生绿色能源。开发农村水能,发展农村水电,建设农村电气化(含小水电代燃料、农民增收解困致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等),就是开发利用清洁可再生绿色能源,建设农村电气化;就是突破单纯依靠常规煤电长距离送电,在广大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东部山区建设农村电气化不现实、不经济、不科学的旧观念旧模式;就是按照同志的倡导,建设中国特色农村电气化,解放和发展电力生产力和农村社会生产力,让电力普遍服务深入农村特别是广大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农村,直接惠及农业、农民。
3.从定位上讲,农村水电是指由地方组织实施的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通过开发农村水能形成的中小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是农村重要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六小”工程,主要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包括当地水能资源贫乏,通过协议采取异地开发中小水电借网过路(或绿色能源配额交易)向本地提供电力,实施水电农村电气化、小水电代燃料、农民增收解困致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主要为农村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也为农村水电。
4.从到位上讲,开发农村水能、发展农村水电、建设村农电气化,应机构健全、职能明确、人员精干、工作到位。必须加强机构、职能和能力建设,推进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水资源包含水量、水能、水质、水域四个方面,本质内容为水量和水能。水量是水流的集结,有水流就有落差,“水能”是单位时间内水流集结密度与落差的乘积,是水量作功的结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资源统一管理,必然负责对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水能”是一次能源,“水电”是二次能源,“水电”是“水能”的产品,既有内在联系,又属两个不同的工作范畴。就水行政主管部门而言,对于“水能”,无论大、中、小、微,不论投入是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或非公有资本,都要对其依法行政和实施行业监管;对于“水电”,则只对农村水电和水利系统水电,依法行政和实施行业监管。
(1)地方性。农村水电主要由地方组织实施,是农村和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2)自主性。开发经营农村水电要求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所有权、行业管理关系、财税解交关系、使用权四不变。
(3)政策性。农村水电是在冲破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电力生产力中发展起来的,具有强烈的政策性。要求实行“自建、自管、自用”方针,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反对上划、代管、平调,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坚持电源与电网同步建设、电力建设与负荷建设协调发展;坚持供需直接见面,有供区市场和服务对象,实行办电与管电管网和服务用户的结合。要求实行“以电养电”政策,即实行股份制办电,按股分红,中央、地方国有股份分得的红利作为以电养电资金,继续用于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这些政策措施突破了计划经济模式,率先跨入了市场经济和建立投入产出良性循环、滚动发展机制的范畴。
(4)双重性。农村水电既是水利事业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和极具活力的组成部分,作为清洁可再生绿色能源,又是电力工业不可或缺与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
(5)准市场竞争性。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农村水电,是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六小”工程,是基础性、扶贫性、公益性、生态性与经营性相结合的工程,是准市场竞争性工程。
农村水电的社会公益与生态服务性,决定它不完全受建立在竞争基础上的市场规则的约束,不允许以盈利为唯一目标,而不要社会公益、生态服务目标,要求国家直接配置调节部分资源,发挥国有资本的主导作用(特别是西部地区需要如此)或引导作用;但它同时也具有经营性,要求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同时重视用“看得见的手”补充“看不见的手”,不陷入“泛市场化”。
“准市场竞争性”是指“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的非市场竞争性”,而不是“无市场竞争性”,因此,不应把农村水电工程当做政府的“福利工程”来经管,而应在通过国家实行优惠政策体现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基础上,完全按照企业的要求来经营。
(1)超前性与外延性。电量是电能的集结,电力是单位时间内电能的集结密度。适应和满足市场需求实施电力电量平衡,起主导作用的是电力平衡,电量的不平衡是电力的不平衡派生的。解决供需矛盾、增加供电能力的关键是发展电力,要主要依靠外延扩大再生产;而效益的发挥,则是在电力平衡的基础上,充分有效地使用电量。这一特征决定了发展农村水电的超前性和外延性。要求我们不能滚铁球,死守老摊子;更不能滚泥球,越滚越小;而必须滚雪球,创新、开拓,进取、发展。
(2)实施联网的必然性。水能资源和电力负荷之间存在着不平衡性。同时就一个行政单元来讲,电源的增长呈阶梯形,而负荷的增长一般呈斜线,叠加在座标图上则反映为缺电---平衡---余电---平衡,再缺电---再平衡---再余电---再平衡,这是推动电力工业发展的内在规律。以上突出反映了实施联网的必然性,要求农村水电走联网之路,实施县内联网、跨县联网、与更大的地区性电网联网、与国家大电网联网,以及打破省际之间市场壁垒,实施边境地方小电网跨省联网,交换交易电能,优化资源配置。只有这样,才能比较好地实行余缺调剂,适应和满足负荷需求,保障安全,发挥效益;才能建立比较深厚的技术经济基础,保障和促进农村水电巩固发展,并在此基础上更好地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地实行公司制改组、商业化运营、法制化管理。
我国水能资源十分丰富,其中可供经济开发利用的农村水能资源1.55亿千瓦,居世界第一位,到2005年底已开发4380万千瓦,占可开发量的28.2%。农村水能遍布全国各地,主要集中在长江上游、珠江上游和黄河中上游的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这些地区地域大、人口少、负荷分散,不适宜大电网长距离输送供电,而开发农村水能、发展农村水电,具有分散布点、就地开发、就近成网、成片供电的特点。
农村水能是现时期我国贫困山区农村集体和农民唯一易于开发利用,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和生态优势的农村稀有资源。开发农村水能没有大量水体集中和移民,规模适中、投资省、工期短、见效快,特别适合农村集体与农民个人开发。开发技术十分成熟,与开发小型煤炭等资源相比,具有十分突出的技术、安全、节约、清洁、可持续发展的优势。
我国广大贫困山区和老少边穷地区位分布与我国农村水能分布基本一致。592个国家扶贫重点县中,有占65%的385个县农村水能资源丰富,可开发量达5477万千瓦,目前开发率仅为15.5%。开发农村水能、发展农村水电,是广大贫困山区和老少边穷地区解决无电缺电问题,实现电力普遍服务,直接惠及“三农”的最现实最有效最好的途径;也是这些地区以开发农村水能、发展农村水电为载体,实行农村集体与农民入股办电,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最现实最有效最好的途径。
(1)全国电力工业。到2005年底发电装机容量达到5亿千瓦,其中水电1.17亿千瓦,占23.4%;年发电量2.4万亿千瓦时,其中水电0.4万亿千瓦时,占17%。我国发电装机、发电量均居世界第二位,有效缓解了能源不足对经济发展的制约。
2006年全国将新增发电装机7200万千瓦(其中水电1000万千瓦),今年夏季最大电力缺口将低于1000万千瓦。
据预测,我国到2010年最大电力负荷将达5.84亿千瓦,到2020年将达9.56亿千瓦;到2010年全社会的用电量将达3.64万亿千瓦时,到2020年将达5.64万亿千瓦时。
据“十一五”规划,到2010年底,我国发电总装机容量将达8.18亿千瓦,年均增长9.8%,其中水电1.64亿千瓦,抽蓄1762万千瓦,煤电5.90亿千瓦,核电1049万千瓦,气电2471万千瓦,新能源发电1050万千瓦。“十一五”期间全国将关停小火电2000万千瓦以上。
“十一五”期间,我国将进一步加快电网建设,基本消除电网瓶颈,保证电力输送和分配,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电网安全稳定水平,确保电网经济可靠运行。
(2)全国农村水电。到2005年底4万余座、发电装机容量4380万千瓦,占全国水电装机的37.6%,年发电量1380亿千瓦时,占全国水电发电量的34.9%,占全国可再生绿色能源发电量的99%。(全国水利系统水电,到2005年底发电装机容量4885万千瓦。)
2005年电业总发电年利用小时为4800小时,水电为3100小时,农村水电为3150小时。表明农村水电有继续提高效率效能的较大空间。
在整个电业总量中,水电装机比重为23.4%,水电发电量比重为17%。充分表明大力发展清洁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
(3)我国开发利用风能、大阳能的潜力巨大。我国风能资源丰富,储量32亿千瓦,可开发利用的风能10亿千瓦,可开发的发电装机容量2.53亿千瓦,居世界首位。目前我国风力发电装机容量已达76万千瓦。加拿大埃伏隆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已与内蒙古二连浩特市签约,拟投资12亿美元,在2008年前建成一个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的亚洲最大风电场。 我国陆地每年接受的太阳辐射能相当于2.4万亿吨标准煤,相当于8万亿千瓦时发电量,超过规划2020年发电量的1/3。目前,我国共建设了近800个太阳能光伏电站,总装机1.96万千瓦。
(1)历史表明:我国是世界上利用水力最早的国家,早在三四千年前就开始利用水力磨面、舂米、提水灌溉。利用水力发电,是上个世纪初从建设小水电开始的。1905年日本人在台北附近的新店溪支流上兴建了龟山水电站。我国自己兴建的第一座水电站,是位于云南昆明滇池出口--海口上的石龙坝水电站,于1910年动工,1912年建成发电,为清末官商合办,装机5台,容量480千瓦,后扩建为2920千瓦;新中国成立后,另安装了2×3000千瓦机组,并易名为昆明第四电厂。
(2)新中国成立前:1949年我国500千瓦及以下的农村水电只有33处,发电装机容量3634千瓦。1935年中国工农红军离开江西中央苏区时,曾握着一位当地老表的手说,等全国解放了,给你们一家家送来“小太阳”。1942年刘邓大军在河北涉县兴建了赤岸水电站;1947年在朱德的关怀下,平山县西柏坡村建设了装机250千瓦的勿勿水水电站。老区人民在新中国成立前就见识了农村水电。
(3)新中国成立以来57年的实践表明:农村水电的历史,是由广大县镇农村人民群众写成的,是由我国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经济条件造就的,是由我国的国情和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山区各有关省(区、市)的省(区、市)情决定的。农村水电是贫困山区农民的伟大创举,是改革的先行,是开放的先锋,是科技进步的实践者,是政策创新的体现者。
同志在听取了允许地方自建、自管、自用小水电,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汇报后说,“中央、国务院给个政策,群众、国家都得利,这就是搞活,就是解放思想”,倡导建设中国特色农村电气化。同志说,农村水电是“一通百通”的事业,是能够“实现‘两江河水颂伟业,三山灯火照宏图’这个我们祖祖辈辈没有实现过的景象”的事业。钱正英同志说,农村水电是众人拾柴火焰高,地方性强、群众性强,政策性强的事业。
同志说,小水电必须要有自己的电网、供电区,没有自己的电网是发展不起来的,要坚持自建、自管、自营,促进小水电加快发展。同志说,要大力发展小水电,解决农民的燃料和农村能源问题,保护生态,改善环境,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增加农民收入,加快脱贫致富,在这方面要给予扶持。
同志说,“要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尤其要增加对农村水电等‘六小’工程的投入。要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加快贫困地区脱贫步伐。” 同志说,“发展农村水电、加快农村电气化建设,是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条件。要把农村水电建设同经济建设、江河治理、生态保护、扶贫开发结合起来,进一步搞好治水办电,实施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加快农村电网改造,提高农村电气化水平,为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人民群众普遍称说:小水电大政策大产业大事业。事实证明,农村水电具有资源的长效性,市场的长效性,资产的长效性,促进与保障农民增收解困致富的长效性。农村水电是媲美“三峡”并直接惠及广大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人民群众的中国伟大工程,具有与时俱进的强大生命力!
(4)新课题新举措。近10年来,我国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蓬勃发展,已成为农村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保障和动力,对于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和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发挥了不可或缺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在快速发展和体制转轨过程中,也出现了由于电力垄断体制的严重影响而产生的前所未有的冲击,和由于水能管理长期缺位越位实际不到位而带来的水能资源无序开发,以及其他一些新矛盾、新问题。对此,在中央的关怀、水利部的引领和各方面的支持下,农村水电行业从上到下,坚韧不拔,知难而进,从困境中崛起,在崛起中创新,取得了一个又一个破突。
从1997-2006年的这10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十六大精神,坚持中央水利工作方针,贯彻水利部党组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的10年;是贯彻落实同志重要指示和中发[2002]2号、[2003]3号、[2004]1号、[2005]1号、[2006]1号文件规定和《水法》、《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党和国家为扶持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所制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的10年;也是奋勇拼搏、探索追求、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10年。
10年来,农村水电装机不断取得新突破,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实现新跨越,小水电代燃料生态工程开创新领域,农村集体和农民股份制办电开辟农民持续增收新途径,农村水电电网大规模改造,农村水电现代化积极推进,水能资源统一管理不断加强,农村水电坚持电力体制配电端改革深入进行,农村水电资产战略性重组结成硕果,农村水电国际影响显著提高。
新时期以来水利部连续下发3个文件,清查无规划、无审查、无监管、无验收的“四无”水电站,各地积极响应和认真清查整顿治理,收到显著成效。中编办进一步明确了水利部水电局的行政职能;人事部重新将水电局纳入公务员制度管理;财政部将水电局工资纳入国家机关统发;水利部落实《可再生能源法》重新制定了水电局的“三定”方案,规定了10项行政职能,新增了水能资源管理职能,充实了农村水电建设管理职能。同时为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健全机构,创新机制,加强水能资源统一管理,加强农村水电及电气化的建设与管理,加强水利系统水电的建设与管理,提供了依据和篮本。
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将农村水电列为覆盖千家万户,促进农民增收效果更显著的农村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和“六小工程”,要求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增加投资规模,充实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范围。水利部规划“十一五”新增农村水电装机1645万千瓦,到2010年达到6025万千瓦;规划到2020年,我国将建成300个装机10万千瓦以上的农村水电大县,100个装机20万千瓦以上的大型农村水电基地,40个装机100万千瓦以上的特大型农村水电基地,10个装机500万千瓦以上的农村水电强省。我国农村水电将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地大规模发展,为广大县镇农村特别是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发展提供支撑、保障和动力,不断深入农村提供电力普遍服务直接惠及农业农民,共享国家改革发展成果。
①农村水电点多、面广、分散,情况不一,要求不同,发展不平衡,面上工作做深做透难度大。
②总体开发程度底,用电水平低,综合效益失衡,行业管理水平、企业管理水平均亟待提高。
③对属于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六小工程”的农村水电,国家扶持力度不够,一些地方把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按“泛市场化”运作,带来不少问题。
④由于水能资源管理长期缺位越位实际不到位,虽经清查整治“四无”水电站,一些地方仍存在违反规划,越权审批,以批代审,违规建设,侵占河道,过度开发,无证从业,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危及河流健康生命,影响公共安全,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问题。
⑤开发农村水电促进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还没有建立。一些地方在开发与改制中尚存在侵占“三农”权益,损害地方和职工群众众权益等问题。
⑥通过开发利用农村水电,充分发挥其特殊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亟需研究确定的一项重大课题。
⑦影响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依然存在,亟需在政府的主导下,国家电网企业尽快实施主辅分离、及早实施输配分开改革。
②巩固完善水能独立能源法律地位,依法健全机构,创新机制,履行水能资源统一管理职责。加强对农村水电的依法行政和有效监管工作,推进农村水电平安建设,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安全,保护群众利益,保障安全生产。
③加快农村水电发展,改善能源结构,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在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农村土地征用、淹没搬迁、农村水电企业改制等过程中,充分听取农民群众、职工群众意见,实现、维护和发展好群众利益。
④把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小水电代燃料建设、农村水电增收解困致富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容。充分发挥农村水电的特殊作用,让更多的农民在家门口打工,拉动非农就业,增加本地消费需求,带动当地农副产品加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小城镇建设。在政府的主导下,以农民为主体,不断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综合创建,整村推进,建设新农村。
⑤提高农村水电企业管理水平,发挥经济、社会、生态综合效益,为企业求发展,为职工谋福利,为社会作贡献。
⑥执行农村水电定岗定员标准,大力推行农村水电思想、组织、队伍、方法、手段现代化,实行无人值班、少人值守,实施创业再就业、转岗不下岗、分流不失业。
⑦深化电力体制配电端改革,积极实施农村水电资产战略性重组,以人为本,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省、市、县级,各相关方面,以及政府、行业、企业、职工之间的关系,完善分散开发、就地供电、就近消纳、联网运行的地方独立配电公司的体制与机制。
⑧坚持电力体制改革方向,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保障和促进大小电网并举共存、和谐协调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农村工作的文件(中发[2002]2号、[2003]3号、[2004]1号、[2005]1号、[2006]1号)规定和《水法》、《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规定,党和国家为扶持农村水电发展所制定的“自建、自管、自用”、“ 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小水电要有自己的供电区”、“以电养电”、优惠增值税率等一系列方针政策,以及水利部为实现农村水电体制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政策创新,所制定的一系列《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办法》、《意见》、《通知》包括《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小水电代燃料项目验收规程》、《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与正在审批的《水能资源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通知》,和正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水电条例》等,已为并进一步为依法行政,加强行业管理,指导企业管理,搞好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代燃料、增收解困致富工程建设和资源管理、建设管理、电站管理、电网管理、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现代化建设等等,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支撑和保障。
①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并网农村水电发电企业的上网电量和发供一体企业自发自供后的上网电量,上网电量同网同价。
②农村水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互供电量,在产权分界处按月互抵,互抵后的电量按各自电价结算。
④落实《可再生能源法》,对农村水电等绿色能源进一步实行配额制,建立绿色能源发电交易市场。
⑤支持和引导农村集体和农民利用土地使用权入股、水能资源使用权入股、相关补偿入股、投劳投料投资入股、信贷资金入股、国家补助入股开发经营农村水电,促进和保障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并形成长效机制。
⑥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村水电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国家扶贫资金、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应用于农村水电建设。
⑦要继续发挥农业银行支持农村水电发展的重要作用。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支持农村水电建设。扶贫贷款、信用社贷款、邮政储蓄资金、要用于农村水电建设。
⑧支持农村集体、农民使用未来农村水电股权权益、未来电费收益作为抵押担保,贷款开发建设农村水电。农村水电建设贷款的还贷期,应延长至25年,同时实行财政贴息。
⑨坚持“以税惠农”,农村集体、农民举办的农村水电企业增值税、所得税执行零税率。
公共文化政策是指与公共文化相关的法律、法规、各级政府的政策,以及历届代表大会报告和中国历届人大政府工作报告中涉及公共文化的部分。[1]
2005年10月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十一五”规划的建议》提出“加大政府对文化事业的投入,逐步形成覆盖全社会的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2006年全国人大十届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扩展为“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农村基础文化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2006年9月《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将公共文化服务专辟一章。2007年全国人大十届五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保障人民文化权益,逐步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至此,一个“建设逐步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政策目标被和盘托出。
2010年12月国家文化部和财政部联合《关于开展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按照公益性、均等性、基本性、便利性的要求,在全国创建一批网络健全、结构合理、发展均衡、运行有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2011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指出,中央对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进行了全面部署。
一是性质、任务、运行机制、制度、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国家公共文化设施予以系统、完整的规定;二是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财政、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199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规定对部分宣传文化单位实施先征税后退税;对纪念馆、博物馆等单位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文化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征收零税率等。
1.文化定位日益明确。1980年1月31日中央发出《认真学习贯彻第四次全国文代会精神的通知》,明确新时期文艺工作的任务,成为文化领域与政治领域相对“分离”的标志之一,是我国当代文化政策史上的一个转折点;十二大提出加强对群众文化事业的领导和管理,并重点强调抓农村的文化工作;十六大提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位一体”的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兴起文化建设新高潮、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作出重大部署。
2.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成就显著。1996年以福建省的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为先例,各地图书馆等文化设施逐步向公众开放;“十一五”规划中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如期实施,建设“两馆一站一室”,广播电视村村通、农民文化节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文化“三下乡”等文化工程;文化共享工程自建合建各级中心和基层服务点超过61.4万个,已覆盖4226个基层点,辐射人群上亿;[2]送书下乡工程为部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和乡镇配送图书787万册;建成农家书屋9.2万余个,初步形成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
3.公共文化政策内容日益丰富。从1949年《整顿和加强文化馆、站工作的指示》到1992年《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再到2005年《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都表明国家对公共文化事业重视程度逐渐提高,公共文化政策内容逐渐丰富,一系列重大公共文化工程的开展也逐步使公共文化建设形成了规模化、组织化、系统化的发展模式。
第一,公共文化政策体系不完善。经过60年的发展,很多部门规章的正确性和科学性已得到证实,具有上升为法规条例的条件。但对这方面的调整国家政策存在严重滞后性,许多政策和法规缺乏细化和分解,笼统、宽泛的文化政易造成执行中的曲解或偏差。
第二,公共文化政策内容的缺失。目前实施了一系列支持中西部和农村文化发展的重大文化工程;但占80%的农村人口却只拥有文化财政投入的28.5%;全国38240个乡镇中有5800多个乡镇无文化站,2300多个两馆需要新建和改建[2]。农村公共文化建设的缺失归根结底是由于国家政策的缺失。
第三,缺乏对农民自办文化这一内生机制的政策引导。农民既是文化的享受者,又是农村文化活动的主体。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参与农村公共文化建设,从而必须设计一套行之有效的计算语言来清晰地表述文化需求总量乃至这一整体性参数的形成机理。
第四,缺乏对民俗、生态文化的政策支持。长期的公共文化建设中并未充分重视到这一优势资源。时期,许多优秀的民俗文化被当做封、资、修毒草受到严重破坏;后,公共文化政策以具有普遍涵盖性的内容为主,对地方特色、民族特色的文化缺乏政策的引导和支持,许多传统的民俗文化被淡化、遗忘。
2000年、2003年、2005年,“文化产业”、“文化体制改革”、“公共文化服务”,三个时期及对应的三大主题构成了中国当代文化政策发展的“路线]
作为具有全民性和健康文化价值导向性的公共文化,应强调“以民为本”,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政府需要对公共文化服务和产品依公共性和紧迫性程度进行优先排序,“生存型”公共文化服务优先于“享受型”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需求和权利。
政府统筹城乡、区域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建设,要满足所有人的基本读书、看报等文化权利;无论地域、城乡、民。雷竞技APP雷竞技APP雷竞技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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