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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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慈善事业发展史中,捐赠无疑是最重要的话题,无论是主管机关和行业机构每年统计社会捐赠总额,还是社会公众对慈善关注均是跟捐赠相关,可见捐赠在慈善行业的重要性。如何更好动员社会捐赠?如何更好使用捐赠财产?如何做好善款信息公开?如何让捐赠人享受更多税收优惠等等都是慈善领域法律政策的重点所在。
笔者长期关注慈善法律政策发展,捐赠相关政策的演进是一个非常值得回顾和研究的话题,从我国捐赠法律政策演进,可以非常明确看到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捐赠发展之路。回顾历史,以史观今,可以研究捐赠政策演进路径,为我国捐赠的法律政策发展指明方向。
通过国家法规大数据的检索,国家层面主要规范捐赠相关的法律政策,大概有316件(排除地方性法规),其中法律有2部,一部是公益事业捐赠法、一部是慈善法;行政法规有13件,主要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救灾捐赠相关的内容,涉及抗震救灾捐赠、救灾物资捐赠免征进口关税、境外救灾捐赠的内容;部门规章有291件,其中财政部(96件)、民政部(91件)、国家税务总局(106件)为主导,主要体现在疫情捐赠、救灾捐赠、捐赠票据,所得税优惠、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方面的内容,此外海关总署、国家卫健委、国家文物局、教育部、文旅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宗教局、体育总局等各部委分别有制定相关领域捐赠相关政策,都是规范所在领域的受赠单位、捐赠用途、款项使用等内容;其他的就是党内法规、行业规定等,比如1991年文号召党政机关干部进一步向灾区捐赠,以及涉及中国红十字等相关接收捐赠标准和要求。
1982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华侨和港澳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管理的通知》(已废止),该政策的主要背景是,改革开放初期,随着国门的打开,除了经济贸易的往来,也有大量爱国华侨和港澳同胞向大陆捐赠,用于支持侨乡的建设,这些对于爱国统一战线有着重要意义。但是同时也面临一系列问题,有些侨乡捐赠不进来,还有一些捐赠和经贸活动混同,有些强制捐赠、有些将捐赠物资截留倒卖牟利等。国务院为了规范接受华侨和港澳同胞的捐赠印发的这个政策,雷竞技APP其中明确必须严格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华侨和港澳同胞捐赠,捐赠外汇进口的物资的准予免税放行,统一由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华侨和港澳同胞的捐赠。1986年,国务院还出台了一个对于华侨和港澳同胞捐赠汽车、摩托、彩电、冰箱等19种机电产品的补充规定。为什么要特别规定机电产品的捐赠呢?相信70后、80后印象会更深刻。
1991年,安徽、江苏出现严重内涝灾害,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境外救灾援助和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对境外捐赠的款物,由民政部代表国务院归口管理。1993年,国家宗教局发文,境外宗教组织、宗教徒给我国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捐赠的要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1996年,国家文物局印发《文物、博物馆单位接受国外及港澳台同胞捐赠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文物局,文物厅、文物保护基金会等在捐赠的时候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规范捐赠人权利,明确受赠管理、雷竞技APP奖惩等规定。1998年,我国长江流域发生严重洪水灾害,有大量的海外捐赠涌进,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明确境外救灾捐赠的物资免征进口税等。为了进一步明确我国公益捐赠的相关事项,1999年,全国人大紧急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公益捐赠原则,程序、使用、公开等做了系统的规定。
在第一阶段,我们可以清楚看到,随着改革开放,海外同胞除了在祖国投资之外,也有大量的同胞向国内捐赠各种物资,尤其是发生自然灾害以后,大量的海外捐赠进入,国家为了顺应时代发展,被动、紧急或临时出台捐赠政策予以应对。这个阶段,关于捐赠的政策大多是零散分散,不成体系的。直至1999年,全国人大制定了《公益事业捐赠法》才系统地将公益捐赠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规范,确定了公益捐赠的自愿原则、无偿原则、尊重捐赠人意愿,明确受赠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的,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等。
2000年,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接受民警伤亡抚恤捐赠管理办法》,规定了公安机关直接接受针对民警伤亡抚恤的捐赠,包括设立公安民警基金会等专门管理机构接受捐赠,也明确民警抚恤金支出范围和发放的要求。2003年,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明确企业对外捐赠财务操作的要求。2003年,针对非典疫情捐赠,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民政部门、卫生部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才可接受社会捐赠,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一律不得接受社会捐赠,已接受的捐赠款物应尽快移交民政部门或卫生部门,那个时候的接受捐赠还是国家的权利,民间组织还不能接受社会应急捐赠。
2007年卫生部制定《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要求和规范。2008年汶川地震,国务院印发系列关于抗震救灾捐赠的政策文件,在社会组织层面,明确主要由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扶贫开发协会、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和中国老区建设促进会四家社会组织,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开展募捐。同年,民政部制定《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主要调整和规范救灾捐赠的事项。雷竞技APP
第二个阶段的捐赠法律政策,有两个特点:一是捐赠政策开始进入细分领域,公安、卫生、财政、民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发布政策,规范所在领域的捐赠事宜。二是捐赠跟救灾应急密不可分,这个阶段的捐赠政策集中在非典疫情、汶川地震等重大事件上。
第三阶段(2009年-2016年)规范国内捐赠,明确税收优惠和捐赠票据的使用和申领
2009年,民政部发布《关于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不得提供公益捐赠回扣有关问题通知》,明确不得在接受公益捐赠中提取回扣返还捐赠人或帮助筹集捐赠的个人或组织。同年,国资委发布了《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范中央企业对外捐赠流程和程序。2015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规范卫生计生单位接受捐赠原则、主要用途和不得接受捐赠情况等。
2009年,财政部发布《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可以将持有的股权用于公益性捐赠,企业以持有的股权进行公益性捐赠,应当以不影响企业债务清偿能力为前提,受赠的单位应当是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且需要办理股权转让手续。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补充政策《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股权捐赠视同股权转让,股权转让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2011年财政部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加强捐赠收入财务管理,明确捐赠票据的申领,开具的等事项。但实践中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还存在一些实际的困难,部分社会组织无法正常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该问题目前仍然存在)。为了解决这个问题,2016年,财政部、民政部共同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核心就是解决了社会组织接受捐赠最后一公里,明确所有的社会组织均可以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通过第三阶段的捐赠政策,可以看到随着我国慈善事业进一步发展,在捐赠领域中出现一些新问题,比如提取捐赠回扣,捐赠票据不规范,医疗捐赠中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出现药品、医疗器械和股权等非货币财产捐赠的情况。在第三阶段,各部委在发布政策对新的情况进行规范,也更关注和保障捐赠人的权利,保障捐赠款项使用,避免通过公益捐赠进行不正当交易。
第四阶段(2016年至今)进一步保障捐赠人权利,引导和支持更多捐赠人参与公益慈善事业
2016年,全国人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标志着我国慈善事业进入依法慈善的时代。在捐赠募捐方面,《慈善法》设置慈善捐赠和募捐专章,明确慈善捐赠概念、规定捐赠人权利、规范捐赠款项使用,将慈善募捐从身份管理变为资格管理,明确慈善募捐形式和要求,为贯彻落实慈善法,民政部制定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明确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的管理。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规范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等。网络募捐,指尖公益触手可及,我国的捐赠也迈进人人公益的时代。
2018年,国家发改委、民政部等40个部委印发了《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慈善捐赠主体进行信用激励和失信惩戒。2019年雷竞技APP,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明确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优惠的具体落地。202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印发《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进一步完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要件和程序。同时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民政部也印发了涉及疫情捐赠的相关政策。
党的二十大作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等重大决策部署,为推动中国特色公益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在这一阶段,可以明显看到我国捐赠法律政策在进一步鼓励捐赠,落实个人捐赠税收优惠,明确个人网络捐赠的规则和权利保障。当然,还应继续推动更多引导和鼓励捐赠的优惠政策,未来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
一是进一步推动自然人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关于企业捐赠所得税的抵扣可以三年结转,但是自然人捐赠却是没有,很多人说,由于很多自然人捐赠并不是因为有税收优惠而捐赠,所以不用考虑这个政策。但是从鼓励和引导捐赠的角度,并不能因为捐赠人不申请税收减免而不给予结转的政策。
二是进一步推动非货币捐赠政策出台。目前股权、知识产权(数据)、房屋等非货币捐赠类型越来越多,但是相关非货币捐赠的政策仍没有进展和突破,在这个阶段,应当加大政策的研究,鼓励和推动非货币捐赠政策的落地。
三是进一步保障捐赠人的权利。现在的公益捐赠中,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和捐赠人服务做的一直不好,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后向捐赠人的反馈一直差强人意,捐赠人捐赠后情感的获得感不足。这个阶段,应当进一步保障捐赠人的权利,严格要求慈善组织做好信息公开,做好捐赠人服务。
四是进一步完善捐赠监督机制。目前的公益性捐赠,主要依托民政部门的监管,但是仅仅有民政部门监管是远远无法满足捐赠监督需求的,应当进一步完善捐赠监督机制,需要推动公安、金融、财政、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加强监管。此外建议在慈善领域引入公益诉讼制度(针对慈善行业的),构建起慈善的司法监督体系。
纵观新中国捐赠法律政策的发展,可以看到我国的捐赠“起于海外,兴于救灾”且仍在前进道路中,在中央对第三次分配的重大决策部署下,我国捐赠领域的法律政策必然需要进一步保障捐赠人权利,规范慈善活动,让捐赠人大胆的捐,放心的捐,这样才能真正的引导和支持更多捐赠人参与公益慈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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