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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不签合同会雷竞技APP平台怎么样?
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或者成交后,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一般存在两种情形:一是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二是采购人拒绝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两者的法律风险分别如下:
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2.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如果供应商在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可能面临如下法律风险:中标或成交无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采购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可能会面临如下法律风险;
2.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存在被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的法律风险。
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案例中,招标文件没有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但采购人让中标人先交纳合同金额50%的履约保证金,再签订合同,属于实质性改变招标文件的条款,是不合理的。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取得中标资格后,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是供应商的正当权益。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就损害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当中标供应商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如果中标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还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或监督检查,并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应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同样要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综上可以看出,无论是供应商还是采购人,拒签政府采购合同的后果还是很严重的,建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予以重视,避免更加严重的法律后果出现。
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第三条规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以下简称“〔2018〕2号文”)2018年3月1日起施行了。其中一个亮点是,该《办法》第十五条明确了代理费用怎么收取,向谁收取的问题,同时要求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但是,具体的收费标准是什么呢?《办法》没有明确,其他的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
“纵观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目前只有一个部门规章和一个规范性文件中提到代理服务费。”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总编辑张松伟介绍,一个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中应当包括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另一个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规定,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雷竞技APP注册也可由采购人支付。
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张松伟表示,依据现有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代理费用采取两种支付方式,一种是采购人支付;另一种是供应商支付。然而,原则上更倾向于供应商付费,要求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并支付。
至于具体的收费标准,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实践中的做法是可以参照招标投标法的法律体系。
有关招标代理费用问题,招标投标法体系中有三个文件进行约束。先是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2年发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明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还对支付主体、收费性质、收取方式、费率标准进行了规定。
再有就是2003年和2011年,国家发改委分别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两个文件对该办法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但是2016年1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将上述三个文件全部废止了。
在张松伟看来,发改委同时废止这三个文件,大概有三层涵义:一是为了落实国务院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和“放管服”改革的精神,也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二是意味着国家全面放开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全部交给市场来调节;三是招标代理费充分由市场说了算,按照平等、自愿、诚信、互利原则,在实现“物有所值”目标的基础上,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协商确定。
虽然代理费市场说了算,但有一点需要注意,应当按照〔2018〕2号文第十五条的规定,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在采购文件中明示,并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公开收费标准和金额有两个目的。一个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自觉接受国家审计、监察纪检部门的监督检查;另一个是消除权力寻租的机会,预防腐败的发生。”张松伟解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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