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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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公务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框架协议采购(2025年度)征集意见的通知
关于江苏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空调框架协议采购(2025年度)征集意见的通知
关于停用“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2023年度预算绩效评价咨询服务” 框架协议结果的公告
关于在省级预算单位上线使用政府采购货物类网上商城服务平台的通知(苏财购〔2023〕160号)
关于在全省政府采购领域推行电子履约保函(保险)的通知(苏财购〔2023〕150号)
关于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3〕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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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新建学校的实验室等设备采购项目(二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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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江苏公共文化云平台及全省文化馆公共文化服务大数据平台运维及内容运营推广竞争性磋商公告
宁连高速公路北段管理处2024-2025年度物业管理社会化服务项目采购公告(三)
江苏省大数据“两地三中心”过渡期建设项目政务云互联网出口线路租用服务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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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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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政府采购工程磋商项目,第一次招标,投标人满3家,但是评标过程中三家都修改了清单,就流标了;第二次招标,只有一家单位投标,又流标了;这种情况第三次招标的话,还可以用磋商方式吗?还是只能进行竞争性谈判?
答:《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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