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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雷竞技APP下载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于2025年1月27日印发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大政规〔2025〕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便于各级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洱海是闻名遐迩的高原淡水湖泊,是大理人民的“母亲湖”,是大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基,2015年1月,习到大理视察并作出“一定要把洱海保护好”“让‘苍山不墨千秋画,洱海无弦万古琴’的自然美景永驻人间”的重要指示,并一直牵挂着洱海,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对洱海保护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修订《实施办法》是践行习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省委、省政府相关决策部署要求,从制度层面推动洱海保护治理的需要。
《条例》是洱海保护治理的法律保障,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条例》,并依法制定《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条例》第五十九条关于“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规定的要求,雷竞技APP注册新修订的《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需与其相匹配,对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以增强其可操作性;是结合洱海保护管理工作实际,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州党委政府洱海保护管理安排部署,针对洱海保护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更具针对性的保护管理措施,适应洱海保护新形势,巩固成功经验和做法的客观需要。
《实施办法》包含总则,保护管理职责,综合保护管理,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保护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六章45条。
(一)总则。该章共7条(第一条至第七条),主要是进一步明确洱海“两线”划定、“三区”的具体范围、洱海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洱海河(湖)长制、林长制等内容。
(二)保护管理职责。该章共3条(第八条至第十条),对州、县市各部门在洱海保护管理中的主要职能职责进行了明确细化;对州、县市洱海保护管理机构的执法权限进行了明确。
(三)综合保护管理。该章共11条(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一条),主要是对洱海保护治理规划编制、农业面源污染防控、垃圾分类处置、截污治污体系运营管理、建立生态系统监测体系和预警机制等事项进行明确。
(四)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保护管理。该章共16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主要是对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范围内的建设行为管控、湖区及主要入湖河流取水管理、船舶管理、岛屿管理、防范和治理外来物种入侵、项目审查、餐饮、住宿等经营活动管控等重点内容进行细化明确。
(五)法律责任。该章共7条(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四条),主要是对《条例》法律责任部分涉及部门之间执法权限等问题进行了细化明确;进一步细化部分违反《实施办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和依据。
(六)附则。该章共1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办法》自2025年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27日,并规定相关文件废止的事项。
(一)关于修订原则。鉴于原实施办法于2021年4月2日公布,雷竞技APP注册2021年5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1日,因此本次《实施办法》的修订结合新修订施行的《条例》,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进行修订,结构和分章基本与原实施办法保持一致,共6章、45条。
(二)关于洱海“两线”的划定和“三区”的具体范围。《实施办法》具体规定了洱海湖滨生态红线、湖泊生态黄线的划定和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与绿色发展区的具体范围按照自治州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洱海湖滨生态红线及湖泊生态黄线“两线”划定方案》执行。将原《实施办法》中洱海保护管理范围一、二、三级保护区对应修改为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在“三区”保护管理范围、边界没有变动的情况下,对“两线”划定和“三区”的具体范围进行了有效衔接。
(三)结合条例的修订和洱海保护的现实需求,实施办法增加了部分条款。一是细化《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增加了绿色转型发展的相关内容,在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增加第一款:“鼓励利用苍山洱海自然风光、大理历史文化等资源优势,探索洱海流域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协同推进的科学路径,依法适度开展文旅经营活动,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流域绿色发展”。并增加了“收取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相关规定。二是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维护洱海流域生物安全,保障生态系统稳定的实际需要,在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增加了“加强洱海流域外来物种和有害生物管控、防治”的相关内容。三是加强洱海流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管控。在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增加第一款:“加强流域范围内建设项目管控。流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大理市、洱源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洱海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的管控要求”。四是与洱海“三区”管控实施细则相一致,在《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缓冲区管控措施中明确:“生态保护缓冲区洱海南片区涉及城市规划区的按照城市规划区规划管控”。
(四)关于洱海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新建、改建、扩建问题。《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一条分别明确:“生态保护核心区内确需建设的,经大理市人民政府审查,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生态保护缓冲区内确需建设的,应当经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备案后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五)关于其他修改的内容。一是结合机构改革后的部门“三定”对各部门在洱海保护管理中的主要职能职责进行了修改完善;二是明确生态保护核心区正面清单、生态保护缓冲区负面清单分别由州洱海保护管理机构和州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大理市、洱源县及州级相关部门按规定编制,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三是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洱海允许放生的土著水生物种,及规定放生应当到指定的地点,在大理市、洱源县洱海保护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四是明确了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界定的行业主管部门。
(六)关于法律责任方面。一是《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只明确了排水户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但未明确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实施办法新增加了第四十三条,明确了执法主体和依据;二是原实施办法在第十条(十七)项中明确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倾倒、抛洒建筑垃圾等行为进行查处”,但城市规划区外的未明确执法主体,实施办法增加了第四十四条,对城市规划区外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或者抛散建筑垃圾的行为,明确了执法主体和依据。
《实施办法》自2025年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2月26日。
2021年4月2日发布的《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大政规〔202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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